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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有形的商品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限制.本文由个案的争议引出实践中对申请中商标移转的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受让申请中商标的一方应当亭有商标权、并应认定本文案例中受让人一方的商标权的体地位。通过进一步对商标权属性的思考,笔者认为《商标法》规定的申清核准主义,影响商标转让效率,不利于商标资产的流转;增加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本文建议,《商标法》在下一步的修改中应规定商标转让贯彻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