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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大彬案分别创造了“市级”
和“国家级”两个第一。晏大彬以这种让国人耳目一新的方式浮出水面,可谓是天不藏奸的杰作。
我们在庆幸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同时,该审视到底应当如何反腐的问题。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反贪腐的斗争。在那个时代,“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也许当时没有意识到此种“反革命”的顽劣性。建国后大小贪官的落网,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贪腐的决心和态度。但我们也发现:只要手中有权,不论官职大小,都可以同样的方式成就不同的腐败记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贪官们经常告诫下属官员要廉洁奉公;贪官们也不时地旁听其他贪官的庭审过程,接受生动形象的廉政再教育;贪官们也明知贪腐的法律制裁……但是,贪腐的还是他们。我们不断地修改刑法,不停地增设罪名和加大处罚力度,落网的贪腐者也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而手握权柄的官员们仍义无反顾、“前腐后继”地腐败。触目惊心的反腐历史告诉我们:他们并不惧怕严刑峻法。而我们依然拿着他们根本就不怕的刑罚在威慑他们——“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我想,错的既是腐败的官员们,更是我们反腐的手段。我们为什么要拿贪官们不怕的东西去遏制他们的贪腐之心和贪腐之行呢?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错了,那么就应当另辟蹊径,重新寻找反腐之道。反贪腐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惩治贪腐,犹如截贪腐之流,不竭贪腐之源,永远无法截贪腐之流。贪腐之源在于权力,尤其是不受制约的特权,因此,反腐之道重在治权。权力作为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具有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权力的不平等性造就了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交换位势;可交换性为权与钱、色奠定了交易基础。腐败总是伴随着权力而存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因此,意欲反腐,必须从其根源着手。面对不断扩张的各种权力,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权利制约权力”,那就是确认自然人更多的自然权利和授予自然人和法人更多法律权利。在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公民私权利的增长,必然预示着公权力的削弱。公权力的削弱,必然降低了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也必然致命地削弱权力的可腐败性。
此外,权力的运行还要受到程序的规制。程序既授权也限权,程序的运作给予了权力主体实施法定职责的机会,同时也划定了权力行使的界限。程序实现从“对人”到“对事”的转变,摒弃了社会主体特定的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降低了权力的不平等性,也再次削弱了权力的可交换性。因此,程序规制之下的权力运行实质上是对权力主体的保护,即通过降低权力的可交换性来保护其免受贪腐的腐蚀。再者程序规制之下的权力运行也使得其结果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这势必降低社会主体期待通过交换的方式来影响权力运行结果的可能性。在这个商业气息日渐浓厚的社会中,还有谁会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依照程序运行自然可得的权益呢?
不反贪腐的代价是可怕的,而反贪腐也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只不过是代价的性质不同罢了。真正反贪腐的代价是官员们权力地位的“缩水”。当手握权柄的官员们与贩夫走卒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时,反贪腐也许就不那么困难了。■
和“国家级”两个第一。晏大彬以这种让国人耳目一新的方式浮出水面,可谓是天不藏奸的杰作。
我们在庆幸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同时,该审视到底应当如何反腐的问题。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反贪腐的斗争。在那个时代,“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也许当时没有意识到此种“反革命”的顽劣性。建国后大小贪官的落网,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贪腐的决心和态度。但我们也发现:只要手中有权,不论官职大小,都可以同样的方式成就不同的腐败记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贪官们经常告诫下属官员要廉洁奉公;贪官们也不时地旁听其他贪官的庭审过程,接受生动形象的廉政再教育;贪官们也明知贪腐的法律制裁……但是,贪腐的还是他们。我们不断地修改刑法,不停地增设罪名和加大处罚力度,落网的贪腐者也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而手握权柄的官员们仍义无反顾、“前腐后继”地腐败。触目惊心的反腐历史告诉我们:他们并不惧怕严刑峻法。而我们依然拿着他们根本就不怕的刑罚在威慑他们——“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我想,错的既是腐败的官员们,更是我们反腐的手段。我们为什么要拿贪官们不怕的东西去遏制他们的贪腐之心和贪腐之行呢?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错了,那么就应当另辟蹊径,重新寻找反腐之道。反贪腐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惩治贪腐,犹如截贪腐之流,不竭贪腐之源,永远无法截贪腐之流。贪腐之源在于权力,尤其是不受制约的特权,因此,反腐之道重在治权。权力作为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具有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权力的不平等性造就了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交换位势;可交换性为权与钱、色奠定了交易基础。腐败总是伴随着权力而存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因此,意欲反腐,必须从其根源着手。面对不断扩张的各种权力,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权利制约权力”,那就是确认自然人更多的自然权利和授予自然人和法人更多法律权利。在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公民私权利的增长,必然预示着公权力的削弱。公权力的削弱,必然降低了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也必然致命地削弱权力的可腐败性。
此外,权力的运行还要受到程序的规制。程序既授权也限权,程序的运作给予了权力主体实施法定职责的机会,同时也划定了权力行使的界限。程序实现从“对人”到“对事”的转变,摒弃了社会主体特定的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降低了权力的不平等性,也再次削弱了权力的可交换性。因此,程序规制之下的权力运行实质上是对权力主体的保护,即通过降低权力的可交换性来保护其免受贪腐的腐蚀。再者程序规制之下的权力运行也使得其结果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这势必降低社会主体期待通过交换的方式来影响权力运行结果的可能性。在这个商业气息日渐浓厚的社会中,还有谁会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依照程序运行自然可得的权益呢?
不反贪腐的代价是可怕的,而反贪腐也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只不过是代价的性质不同罢了。真正反贪腐的代价是官员们权力地位的“缩水”。当手握权柄的官员们与贩夫走卒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时,反贪腐也许就不那么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