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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商法体系中,商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商行为,《商法通则》的存在也就没有了意义。对于商行为的研究,始终是学术界的热点,但是商行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关于商行为的研究永远都不会失去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商行为的独立性展开,介绍了商行为独立性的内涵、商行为独立性的原因以及商行为独立性的影响。
关键词:商行为;独立性
关于商事行为的研究,我国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很多理论尚不成熟,对于商行为的几大特征,目前学术界也始终没能形成确定统一的结果,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深入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国内贸易越来越复杂,跨国贸易更是不断更新,这些都使得商行为独立性的研究迫在眉睫。
一、商行为及商行为独立性的内涵
对于商行为独立性的研究,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我国商法体系中的商行为以及什么是商行为的独立性。
1.商行为
简单的讲,商行为就是指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商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以营利为目标而进行的合法的行为。商事行为与商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而商行为则更强调其主体的商主体性以及其行为的营利性。目前,不同的国家对商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法国的商行为主要强调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德国的商行为的判断则主要依据行为主体,只要双方中均为商人,或者至少行为方为商人,则其活动就为商行为;日本的判断标准则兼具了德国和法国的标准。商行为的特征包括营利性、独立性、自愿性等。
2.商行为的独立性
商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商行为本身是独立的,不受商事活动中其它因素的影响。商行为的独立性在学术界始终饱受争议,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商法和民法的界限非常不清晰,虽然目前有独立的商法典,但是“商法民法化”的现象是目前我国的基本现状,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商行为的独立性则无从谈起,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商法民法化”的现象来否认商行为的独立性,“商法民法化”是我国所处的社会阶段以及我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性现象,但是这与商行为的独立性并没有完全的关系,不能因为商行为中常常会出现民法所调整的民事行为的影子就去认定商行为受民法干涉,商行为不具有独立性。
二、商行为独立性的原因分析
根据当前学术界的通说观点,商行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商行为主体的独立性,所以说,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形成,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商人适格的独立性
所谓商人,即符合商法条件的人,当前学术界的观点要求商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能力,商人能够对自己在商事活动中的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商事主体具备了商法所规定的适格的条件,如此一来,商事主体的责任承担就是独立的,不依附其它法律关系,不依附其它法律主体。只有商人具备适格的独立性,商行为的独立性才能成为可能。
2.商人功能的独立性
商人在商事活动中的功能主要是将各种生产要素连接起来,同时将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至最大。在商事活动中,商人通过彼此之间的贸易交流,将不同的生产要素分配到不同的位置,进而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价值,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商人的功能的发挥是独立的,与民事行为或者其它行为独立,与其它主体的行为也独立,所以说,商人功能的独立性是保证商行为独立性的核心。
3.商人精神的独立性
商人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形态、经济形态,在现代社会,商人的精神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一个国家总体文化环境氛围,就这一点而言,商人精神独立于其他任何主体的精神,单独的影响着社会环境。所以说,商人精神的独立性也是商行为独立性的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之,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形成深受商主体的影响,作为商行为的载体,只有商主体独立的适格、具有独立的功能,在精神上独立,才能最终促进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形成。
三、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影响
商行为的独立性对社会,特别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具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商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独立于民法。民商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这并不是我国的独创,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民商一体的现象。但是到了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商行为越来越多,而商行为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凸显,这让人们意识到,民商一体的法典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发展需求,而社会的发展需要商行为的独立性,所以商法和民法自然需要互相独立。所以说,商行为的独立性据定了商法独立于民法。
其次,商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目前我国的商法和经济法仍然没有完全的彼此分离,但是商行为的独立性让我们认识到,商法与经济法在产生、约束对象、调节机制、调整利益、作用过程等方面都是有很大的差异性的,商行为并不完全是经济行为,而经济行为也不只是商行为,商行为本身独立,自然不受经济法的干涉。所以说,商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
四、结束语
商行为的独立性是学术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能够正确的认识商行为,对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发展,以及国家商事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行为;独立性
关于商事行为的研究,我国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很多理论尚不成熟,对于商行为的几大特征,目前学术界也始终没能形成确定统一的结果,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深入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国内贸易越来越复杂,跨国贸易更是不断更新,这些都使得商行为独立性的研究迫在眉睫。
一、商行为及商行为独立性的内涵
对于商行为独立性的研究,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我国商法体系中的商行为以及什么是商行为的独立性。
1.商行为
简单的讲,商行为就是指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商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以营利为目标而进行的合法的行为。商事行为与商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而商行为则更强调其主体的商主体性以及其行为的营利性。目前,不同的国家对商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法国的商行为主要强调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德国的商行为的判断则主要依据行为主体,只要双方中均为商人,或者至少行为方为商人,则其活动就为商行为;日本的判断标准则兼具了德国和法国的标准。商行为的特征包括营利性、独立性、自愿性等。
2.商行为的独立性
商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商行为本身是独立的,不受商事活动中其它因素的影响。商行为的独立性在学术界始终饱受争议,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商法和民法的界限非常不清晰,虽然目前有独立的商法典,但是“商法民法化”的现象是目前我国的基本现状,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商行为的独立性则无从谈起,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商法民法化”的现象来否认商行为的独立性,“商法民法化”是我国所处的社会阶段以及我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性现象,但是这与商行为的独立性并没有完全的关系,不能因为商行为中常常会出现民法所调整的民事行为的影子就去认定商行为受民法干涉,商行为不具有独立性。
二、商行为独立性的原因分析
根据当前学术界的通说观点,商行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商行为主体的独立性,所以说,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形成,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商人适格的独立性
所谓商人,即符合商法条件的人,当前学术界的观点要求商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能力,商人能够对自己在商事活动中的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商事主体具备了商法所规定的适格的条件,如此一来,商事主体的责任承担就是独立的,不依附其它法律关系,不依附其它法律主体。只有商人具备适格的独立性,商行为的独立性才能成为可能。
2.商人功能的独立性
商人在商事活动中的功能主要是将各种生产要素连接起来,同时将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至最大。在商事活动中,商人通过彼此之间的贸易交流,将不同的生产要素分配到不同的位置,进而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价值,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商人的功能的发挥是独立的,与民事行为或者其它行为独立,与其它主体的行为也独立,所以说,商人功能的独立性是保证商行为独立性的核心。
3.商人精神的独立性
商人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形态、经济形态,在现代社会,商人的精神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一个国家总体文化环境氛围,就这一点而言,商人精神独立于其他任何主体的精神,单独的影响着社会环境。所以说,商人精神的独立性也是商行为独立性的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之,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形成深受商主体的影响,作为商行为的载体,只有商主体独立的适格、具有独立的功能,在精神上独立,才能最终促进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形成。
三、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影响
商行为的独立性对社会,特别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具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商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独立于民法。民商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这并不是我国的独创,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民商一体的现象。但是到了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商行为越来越多,而商行为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凸显,这让人们意识到,民商一体的法典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商行为的独立性的发展需求,而社会的发展需要商行为的独立性,所以商法和民法自然需要互相独立。所以说,商行为的独立性据定了商法独立于民法。
其次,商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目前我国的商法和经济法仍然没有完全的彼此分离,但是商行为的独立性让我们认识到,商法与经济法在产生、约束对象、调节机制、调整利益、作用过程等方面都是有很大的差异性的,商行为并不完全是经济行为,而经济行为也不只是商行为,商行为本身独立,自然不受经济法的干涉。所以说,商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
四、结束语
商行为的独立性是学术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能够正确的认识商行为,对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发展,以及国家商事建设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