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到实质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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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关注的多是当事人是否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而对其是否获得律师有效辩护这一实质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使得辩护律师的作用被大大减弱,特别是在审判阶段这一现象由其突出。为此,本文从律师有效辩护的发展及定义入手,指出审判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困境及出路。
  关键词 律师 辩护 有效 公正
  作者简介:张鑫伟,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96-02
  一、律师有效辩护的定义
  “律师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因为正是通过辩护律师,被告人所有的其他权利被确信受到了保护”。 律师有效辩护理念最先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许多学者开始注意到在中国这一特定刑事语境下律师有效辩护问题。我国著名诉讼法学家宋英辉教授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允许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保障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能获得律师的帮助。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律师有效辩护的定义有各种不同观点,但根据公正司法精神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律师有效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过程中,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能够充分有效发挥辩护意见,并使其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官采纳,使法官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实现公平正义。
  二、审判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困境
  (一)律师自身素质不符合有效辩护的要求
  很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确实也很敬业负责,但是由于专业素质不足,以及对辩护实务技能的低下,导致他们很难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在目前的案件辩护中,律师对罪名的辩护或罪与非罪的辩护比例非常低,大部分是量刑上的,而且意见也是初犯、偶犯等千篇一律的辩护意见,此种辩护完全没有实质意义。还有部分律师不仅自身素质欠缺,而且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不专注于从法理和证据上去为当事人辩护,而是为向当事人及亲朋好友“表演”, 一昧迎合当事人的要求,庭审中东拉西扯,提出一些无理辩护意见和违规要求,使当事人及家属觉得所支付的律师费“物有所值”, 更有甚者,为了赚取律师费,故意颠倒是非,劝说当事人无理上诉。
  (二)法官对律师的观念有失偏颇
  我国自古以来传统文化造就的轻讼、厌讼心理,使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都是无事生非的“讼棍”,法官对律师的观点也不例外。在司法严重行政化的环境下,法官很容易与检察官就如何快速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拧成一股绳。而律师代表着当事人,與公诉机关是站在对立面的,法官内心对律师并不认可。加之律师职业越来越商业化,法官对律师的对抗性更是难以避免,甚至将律师视为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绊脚石”,在对律师提出的无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同时,有时对有理的辩护意见也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否认。
  (三)律师取证难,过分依赖法院调取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也规定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实践中,对律师直接调查取证,往往得不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取证难度很大。为此,很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都会不分清红皂白向法官提交调取大量证据的申请书,也不考虑所调取的证据是否有用,殊不知如此会导致法官更加的反感律师,对律师自然而然在内心有了抵制。而律师取不到有效的证据,在开庭时很难同控方的证据抗衡。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极低,也为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四)缺乏有效辩护的科学评价标准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无尽职尽责,是否达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并没有科学评价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惩戒规则。一些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担任辩护人后,不调查取证,不制作阅卷摘录,甚至不与当事人沟通,在庭审中只作简单、粗糙的辩护意见。加上律师均是采用事先收取全额费用的做法,委托人对于律师辩护是否尽职的制约能力不足,尤其是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国家所支付的费用很少,法律援助机构也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律师在辩护中更是敷衍了事。
  三、审判阶段需要律师有效辩护的必要性
  (一)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需要律师的有效辩护
  近年来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但对于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却比较缺乏,比如什么是自首,什么是正当防卫。在受到刑事指控时,被告人并不具备自行有效辩护的知识和能力,其自我辩护的效果非常有限,因此律师的有效辩护非常必要。而且刑事案件不仅数量越来越多,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也大量增加,这类案件,即使法官也一时难以下判,需要对案件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对于此类案件展开有效辩护更是显得尤其重要。
  (二)律师有效辩护是辩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律师辩护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国家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能够抗衡公诉机关而产生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防止控辩双方的失衡。日本刑事法学者田口守一曾说过,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辩护权不断拓展的历史。 因此,律师有效辩护是律师参与辩护的基础,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律师有效辩护
  刑事审判可以决定当事人的罪与非罪,自由乃至生命,如果出现冤假错案,不仅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一个家庭,同时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更是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律师不同于公诉机关,其职责是根据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合理量刑的意见,是真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体,有利于法官全面、准确的作出裁判,这对实现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审判阶段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的出路
  (一)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
  律师需要重塑自我定位,应充分认识到在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所负的神圣使命,在力求实现被告人权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坚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不能随意迎合被告人的意见,体现一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价值追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对律师的管理、引领作用,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尤其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防止律师出现“经济利益至上”现象,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
  (二)建立律师有效辩护质量标准体系
  既然我们提出了律师有效辩护的概念,笔者觉得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律师有效辩护质量标准体系,这一套体系可以对律师是否尽职尽责提供有效辩护,是否为被告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帮助进行完整详细评价。比如针对律师是否详细阅卷,有无制作阅卷摘录,与被告人有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对案件是否做了相应调查等具体事项一一展开评价。
  (三)建立第三方支付制度
  律师也是市场化服务的提供者,收取更多的报酬是其最主要的目标之一。目前的律师收费制度都是委托律师辩护后基本上就要付清全额律师费用。考虑到律师全额收费后可能出现辩护不尽职尽责的情形,可借鉴淘宝网上的付款方式,即委托人将律师费先向第三方支付,待律师完成全案的职责后,再由第三方向律师付款。
  (四)法官对待律师的观念需要改变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需要保持绝对的公平,不能有所偏颇,特别是和公诉机关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护律师,不仅不能有对抗情绪,而且要不折不扣执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保障律师权利,进而保障被告人权利。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对律师职业行为要包容和理解,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使得律师职业群体受到应有的尊重,给律师一个体面、宽松的辩护环境。
  有效辩护承载的是正当法律程序和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是维护辩护权的高级形式,从律师普遍辩护到律师有效辩护是法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提高辩护质量,实现律师有效辩护,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也应当成为刑事辩护追求的目标。
  注释: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6.
  陈少文.“有效辩护”悄然进入中国.http://www.js148.gov.cn/index!detail.action?id=2961于2015年5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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