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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我国新《合伙企业法》颁布,除了承认法人的合伙资格、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之外,在其他制度上也有新的突破。结合这些规定,本文分析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衍生讨论了划分民事主体的标准、合伙的诉讼法主体地位这两个问题;从主体限制等角度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拓展;最后就合伙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了作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