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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指出,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后者的时间期限则是7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