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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广西全境宣告解放。各地陆续成立地方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在广西征收公粮.筹集粮草,保证驻军给养。直至1985年,公粮征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直接掌握一部分粮食的一个渠道。公粮实物的征收,主要是稻谷、玉米、小麦、豆类和其他杂粮,由国营粮食部门接收、储存保管、调拨和按政策规定安排供应、供给,同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结算公粮价款,划拨给国家财政部门,列入国家财政收入。在解放后的36年中,广西公粮征收经历了解放初期、粮食统购统销时期和粮食合同定购时期三个阶段.公粮征收的法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