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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