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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实质有代理说与代表说两种学说。代表说倾向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而代理说倾向于保护公司自身的利益。在现代商事交易制度领域,对两种学说的不同选择,决定了公司代表人制度的不同宗旨。我国法人法定代表人制度从《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上开始发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2006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代表人制度从法定的惟一的公司董事长发展到现在的可以从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虽然人选的选择范围有所增加,但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仍然扎根于我国长时间以来形成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土壤。笔者从公司代表人的理论基础、不同学说的比较以及我国特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分析和对比上,对我国现行的公司代表人制度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