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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最关键之处,在于形成一套透明的、有效的监督模式。现行政府采购监督模式基本是在行政权优先、以公权制约公权角度上设置的,供应商对政府方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虚置、失灵"。在明确政府采购民事行为性质、确立双方民事身份对等的前提下,把供应商作为对政府采购方的一种最主要的监督力量,构建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制约机制,有利于合理配置供应商与采购人权利义务关系,改变目前政府方与供应商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状况,对于实现交叉制约、相互监督,达致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