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向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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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結合中国的国情,恰当处理介入方向,构建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的主体关系、半工作场域进驻、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项服务项目、找准关键节点介入,是实现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专业化、自主性与高效性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必要性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行,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实施,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建立。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传统的监禁刑罚方式相比,社区矫正更注重矫正主体的多元性[1]。在参与社区矫正的各类主体中,社会工作的介入以其专业化方法、人性化理念以及良好的客观效果等特点和优势推进了社区矫正的良性发展。但是,针对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还未形成成熟的机制。社会工作从哪个角度、在哪个方向上介入社区矫正更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明确了介入方向后应该选择怎样的介入路径?这些问题还有待进行深入的探究与分析。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社会工作能使社区矫正的效果更深远持久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其与矫正对象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使矫正对象很难主动向执法主体表达自己真正的想法,也很有可能得不到本来应该获得的平等的身份权利。社会工作的介入,把尊重、接纳、关怀等理念运用其中,让矫正人员感到受重视和被尊重;而且,和矫正人员建立良好而平等的关系,更容易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2]。
  (二)社会工作能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专业的资源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更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如通过社工机构组织志愿者培训小组,为社区矫正提供强大的志愿服务资源。社会工作者还擅长整合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知识,有利于为社区矫正对象获得救助、学习技能、接受教育提供渠道和资源。
  (三)社会工作能为社区矫正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大多数社区矫正依赖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积累来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进行矫正,这会影响矫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研究,有助于找出适宜的矫正方法,满足技术性要求,提高科学化程度。
  (四)社会工作能开展社区矫正的多层介入
  社会工作者本着助人自助的理念和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及社区工作等方法,能够灵活运用各层面的介入形式,如针对心理层面、情绪层面、认知层面、人际交往层面的直接介入,可以通过对矫正对象积极心态的引导和科学有效的方法改正其不良行为和思想意识。社会工作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环境以及矫正对象所处的家庭化境等的间接介入,形成有利于矫正对象改变的环境氛围[3]。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向分析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现状
  目前,中国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领域的实践探索中,基本发展出两种介入形式——政府购买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岗位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形式,主要是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为乡镇司法所购买矫正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者经过公开竞争上岗在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者岗位上承担的职责主要是行政管理、服务与专业矫正,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实质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政府购买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由社会工作机构独立向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服务,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介入形式。社会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上是一种市场化的合作关系,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矫正服务时基本上完全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场所,这种介入路径强调社会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王思斌教授在论证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时,指出专业社会工作嵌入本土实践领域主要有四种模式,即“依附性嵌入、自主性嵌入、浅层嵌入和深度嵌入”[4]。其中,社会工作深度嵌入式介入社区矫正路径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的形式实现的,社会工作者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社会工作岗位,以聘用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以深圳、东莞二市为例,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为乡镇司法所购买司法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者通过竞争上岗。作为一种内设岗位的社会工作介入形式,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身份精准定位倾向行政管理、弱化专业服务。具体表现为社会工作者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较多,无法独立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工作者的自主性弱化。
  社会工作若完全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场域与资源支持,以独立社会组织的身份,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形式介入社区矫正,则又会面临效率和资源利用问题。专业社会工作强调与服务对象地位平等,反对身份差别,而且面对矫正对象,社会工作服务更强调案主接受服务的自愿性[5]。但是,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专业关系的建立必须依赖司法行政机关权威,借助一个权威情境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种主动的处遇服务。所以,如果完全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资源,不仅工作效率会受影响,而且无法合理借用行政系统的场所、人员等,也会增加自身的经费负担;同时,还不利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保持联系,难以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向
  社区矫正工作中哪些工作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独立承担,哪些工作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合作承担,其中哪些工作又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承担,必须先梳理清楚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工作的介入。
  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内容依据工作开展的性质分为以下四类:法定监管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导和执行;个别化矫正工作,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配合下由专业社会组织承担;其他难以被明确归类的、零散的行政、文书、沟通事项,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会力量参与的间接工作,需要依托社区和社会工作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主要是承担个别化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的间接工作。由此,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主要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针对矫正对象个体的直接介入,另一个是针对矫正对象以外的社会支持系统的间接介入[6]。   所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像学校社工、院舍社工那样进行完全嵌入性的发展,也不能像公益性服务项目那样完全脱离行政机关。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既要避免以岗位派驻形式深度依附于司法行政机关,又不能完全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支持。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
  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向,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路径也就变得清晰。但是,无论从哪个方向上介入,社会工作应秉承灵活变通的工作方式。
  (一)构建社区矫正共同体
  社会工作机构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平等合作的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平等、资源与技术互相补充基础上的执行主体共同体关系。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具有权威身份,凭借体制优势拥有强制执行主体身份和物质资源;另一方面,受到行政体制和工作理念等因素制约,又难以承担社区矫正人员个别化矫正和专业化矫正。而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刚好与之互补,虽然不具有体制内的身份和资源,但专业性、专注性是其突出的特征[7]。
  社会工作机构借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身份优势,确立身份、资源、技术互为补充的共识,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互助的界限,既可以避免分摊过多的行政任务给社工,也可以保障社会工作的自主性和专注性。
  (二)实现专项项目服务购买下的社会工作介入
  要改变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自主性弱化的局面,必须改变深度嵌入式的单一政府购买社工岗位的方式,转向购买社会工作专项服务项目。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设计个性化、具体化服务项目类型[8],通过项目实施即实现了对社区矫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介入。
  (三)半工作场域进驻方式介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场域可以通过半进驻方式,即通过每周安排一定的时间进驻,专注于个别化方向的矫正工作。这样一来,既借助了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场域,可以较为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又保证了专业社会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四)关键节点介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在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链的哪个环节介入,也是工作开展的重要一环。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前应积极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借助司法行政机关权威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关系,积极探索介入矫正的关键点。找准介入的关键点,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提前介入,这种介入模式是把介入的关键点提前到矫正工作开展前,即矫正对象到基层司法所报到时即介入。不仅介入时间提前,更重要的是可以较快地与矫正对象建立专业关系,为开展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四、结语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其实质是把社会工作核心精神融入社区矫正实践。尊重每个矫正对象的需要,助人自助,通过开展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形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帮教,帮助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认同度。选择合适而有效的介入方向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9]。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既不可完全依附性发展,成为行政机关的“手脚”;也不可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放弃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而要选择折中的发展路径,在梳理清楚工作内容与介入方向的基础上,以追求身份、资源与技术互为补充以及灵活的工作方式为实现路径,以更好地持续地发挥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2-84.
  [2]曲文勇,张文娟.浅谈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44-46.
  [3]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37-138.
  [4]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11(2):212-213.
  [5]张丽剑.“社会工作”在中国的认识发展历程[J].社会工作,2006(7):11-15.
  [6]林兰芬,周劲松.试析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22-24.
  [7]孙静琴,张培忠.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J].行政与法,2009(8):21-24.
  [8]李坚.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问题研究[J].青年与社会,2020(15):66-67.
  [9]李莉娟.青海省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困境、成因与路径选择[J].青海師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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