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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村经纪人,指依法取得经纪人资格并且持有执照,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以促成他人交易为目的,以中介服务为方式,收取佣金,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农民、农户和其他组织。农村经纪人是当前农民进入市场、获取信息技术最有效、最直接的渠道之一,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最有活力的群体。
围绕解决我国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经纪人建设,在2004、2005、2006、2007年和2008年的“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具体要求。国家领导人也多次专门指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管理和规范经纪行为,以更好的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扶助下,农村经纪人建设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农产品运销经纪人、农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信息经纪人、文化经纪人等各类经纪人队伍日益壮大。经营手段向现代化迈进,经营方式从简单的贩运、自产自销向一体化经营和批量销售、订单销售转变,经营规模向股份合作制方向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对全国31个省市的调研统计,目前中国农村经纪人总户数已经超过40余万户。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已经超过60余万人,农村经纪业务量已经超过2000余亿元,前景十分喜人。农村经纪人异军突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一手牵着农业生产,一手牵着现代市场,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现代农业转换和农民致富的“纽带”和“金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业化结构的调整,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组织化和科技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增强了自然和市场两大风险的防范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增强了农产品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增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人力效能和观念提升。
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和农村经纪人的空前发展,农村经纪人立法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一是尚无专门的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无法有效地规范农村经纪市场,从而存在着“散兵游勇”规模小、“地下经纪”信誉低、“竞争乏力”后劲弱、“环境不优”困难多等许多问题。二是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作为在经纪人管理方面唯一具有全国效力的规章,不能较好地适应“庄稼种在市场上、脚板踩在柜台边”农村经纪人的特殊建设发展的需要,农村还广泛存在着自发随意营业的多,领取执业证照的少;“地下”从业人员多,登记备案公示的少:提篮掮客冒名的多,规范经营的少:一般小户多,领军团队少;纠纷发生多,有效解决的少等不良现象:三是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频频出台,但缺乏统一,水准不高,效力范围有限,很难适应“市场法治化”、“法治统一化”的时代要求。近年来,重庆市出台的《采取六项政策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意见》、湖南省发布的《大力发展我省农村经纪人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等,还有许多地、州、市、县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为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容相互差异、措施各不相同,效用难以互动,从而存在整体效果欠佳、底气不足等弱点,不能充分适应全国农村经纪大市场建设发展的法治要求。
农村经纪人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关于“农商对接”的农村经纪人行为,关于“农户+经纪人+市场”、“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市场+经纪人+农户”、“中介服务组织+农户”和“科技协会+经纪人+农户”等多种多样的农村经纪人运行模式,关于以农村经纪人为主体的“有形性”与“无形性”、“有边界”与“无边界”的农村经纪市场建设,涉及许多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但我国理论界对此进行较为系统、深刻的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还不多见,境外也缺乏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因此,抓紧抓好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理论与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我国农村经纪人本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复杂性,有着许多法理和法制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
一是农村经纪人法理问题:其一,农村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与一般经纪人的区别。农村经纪人除具有中介性、营利性等一般经纪人的特征,还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主体以农民为主,行为空间范围以农村为主,行为客体以农产品为主,行为时间季节性强,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资格交错重叠。其二,农村经纪人行为内容的混合性与专业性相对矛盾。农村产品形成的季节性和多样性以及地理位置上的差异性,很难达到经纪人行为内容的单一与专业的要求。其三,农村经纪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与定性。从经营方式和经营性质上看,农村经纪人具有“中介盈利”性。其四,农村经纪人的注册与其他市场主体注册的条件与要求。对个体型的经纪人和法人型的经纪人、内容单一型的经纪人和复合型的经纪人、产品实业型的经纪人和信息无形型的经纪人等等,怎样处理登记制度上的同一性与差别性。其五,构建农村经纪人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与体系创新,要在理论上解决好。
二是农村经纪人实证研究分析问题:其一,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其二,促进农村经纪人“组织”、“资金”、“制度”三大保障机制的探索与建设。其三,农村经纪市场自律与管理互动发展的途径。其四,农村经纪人制度建设的过渡性与长期性。
三是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构建与应用问题:其一,《农村经纪人法》的立法定位、体系与框架。其二,农村经纪人法的基本内容:规定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性质、确立农村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农村经纪人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和方法、规定农村经纪人的种类和业务范围、规定农村经纪人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实施方式、规定农村经纪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农村经纪人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扶助体制与工作机制、规定农村经纪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和经纪纠纷的解决途径、规定农村经纪人权益保护措施、规定农村经纪人的违法罚则。其三,农村经纪人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
我国农村经纪人属于经纪人,但与其他类型的经纪人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农村经纪人作为推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和推动力量,有着比其他经纪人更为重要的意义和特殊的内涵,故而不应简单的以一般经纪人看待。
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必须构建符合农村实际的特殊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基于农村经纪人的特殊性。建立农村经纪人独立的法律框架,对其法律地位、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法律监督、法律责任以及救济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清晰、明确、全面规定。同时,把工商、商务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农村经纪人协会的自律协调职能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职能等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完全是现实的需要。以国家财政+社会筹措+农村经纪人的提留积累等做法,共同构建风险防范能力较强的专门的农村经纪基金以及资金使用制度,也很有新意和必要。农村经纪人制度构建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通过加大扶持和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尽快提升平等竞争能力。在法律制度构建上,更注重贴近农村,符合农民的要求。讲求便利性和效率性。总之,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架构出一部特点明显、内容全面、实用性强、预期效果好的《农村经纪人法》。
农村经纪人,指依法取得经纪人资格并且持有执照,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以促成他人交易为目的,以中介服务为方式,收取佣金,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农民、农户和其他组织。农村经纪人是当前农民进入市场、获取信息技术最有效、最直接的渠道之一,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最有活力的群体。
围绕解决我国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经纪人建设,在2004、2005、2006、2007年和2008年的“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具体要求。国家领导人也多次专门指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管理和规范经纪行为,以更好的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扶助下,农村经纪人建设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农产品运销经纪人、农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信息经纪人、文化经纪人等各类经纪人队伍日益壮大。经营手段向现代化迈进,经营方式从简单的贩运、自产自销向一体化经营和批量销售、订单销售转变,经营规模向股份合作制方向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对全国31个省市的调研统计,目前中国农村经纪人总户数已经超过40余万户。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已经超过60余万人,农村经纪业务量已经超过2000余亿元,前景十分喜人。农村经纪人异军突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一手牵着农业生产,一手牵着现代市场,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现代农业转换和农民致富的“纽带”和“金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业化结构的调整,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组织化和科技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增强了自然和市场两大风险的防范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增强了农产品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增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人力效能和观念提升。
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和农村经纪人的空前发展,农村经纪人立法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一是尚无专门的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无法有效地规范农村经纪市场,从而存在着“散兵游勇”规模小、“地下经纪”信誉低、“竞争乏力”后劲弱、“环境不优”困难多等许多问题。二是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作为在经纪人管理方面唯一具有全国效力的规章,不能较好地适应“庄稼种在市场上、脚板踩在柜台边”农村经纪人的特殊建设发展的需要,农村还广泛存在着自发随意营业的多,领取执业证照的少;“地下”从业人员多,登记备案公示的少:提篮掮客冒名的多,规范经营的少:一般小户多,领军团队少;纠纷发生多,有效解决的少等不良现象:三是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频频出台,但缺乏统一,水准不高,效力范围有限,很难适应“市场法治化”、“法治统一化”的时代要求。近年来,重庆市出台的《采取六项政策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意见》、湖南省发布的《大力发展我省农村经纪人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等,还有许多地、州、市、县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为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容相互差异、措施各不相同,效用难以互动,从而存在整体效果欠佳、底气不足等弱点,不能充分适应全国农村经纪大市场建设发展的法治要求。
农村经纪人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关于“农商对接”的农村经纪人行为,关于“农户+经纪人+市场”、“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市场+经纪人+农户”、“中介服务组织+农户”和“科技协会+经纪人+农户”等多种多样的农村经纪人运行模式,关于以农村经纪人为主体的“有形性”与“无形性”、“有边界”与“无边界”的农村经纪市场建设,涉及许多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但我国理论界对此进行较为系统、深刻的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还不多见,境外也缺乏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因此,抓紧抓好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理论与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我国农村经纪人本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复杂性,有着许多法理和法制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
一是农村经纪人法理问题:其一,农村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与一般经纪人的区别。农村经纪人除具有中介性、营利性等一般经纪人的特征,还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主体以农民为主,行为空间范围以农村为主,行为客体以农产品为主,行为时间季节性强,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资格交错重叠。其二,农村经纪人行为内容的混合性与专业性相对矛盾。农村产品形成的季节性和多样性以及地理位置上的差异性,很难达到经纪人行为内容的单一与专业的要求。其三,农村经纪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与定性。从经营方式和经营性质上看,农村经纪人具有“中介盈利”性。其四,农村经纪人的注册与其他市场主体注册的条件与要求。对个体型的经纪人和法人型的经纪人、内容单一型的经纪人和复合型的经纪人、产品实业型的经纪人和信息无形型的经纪人等等,怎样处理登记制度上的同一性与差别性。其五,构建农村经纪人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与体系创新,要在理论上解决好。
二是农村经纪人实证研究分析问题:其一,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其二,促进农村经纪人“组织”、“资金”、“制度”三大保障机制的探索与建设。其三,农村经纪市场自律与管理互动发展的途径。其四,农村经纪人制度建设的过渡性与长期性。
三是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构建与应用问题:其一,《农村经纪人法》的立法定位、体系与框架。其二,农村经纪人法的基本内容:规定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性质、确立农村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农村经纪人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和方法、规定农村经纪人的种类和业务范围、规定农村经纪人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实施方式、规定农村经纪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农村经纪人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扶助体制与工作机制、规定农村经纪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和经纪纠纷的解决途径、规定农村经纪人权益保护措施、规定农村经纪人的违法罚则。其三,农村经纪人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
我国农村经纪人属于经纪人,但与其他类型的经纪人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农村经纪人作为推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和推动力量,有着比其他经纪人更为重要的意义和特殊的内涵,故而不应简单的以一般经纪人看待。
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必须构建符合农村实际的特殊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基于农村经纪人的特殊性。建立农村经纪人独立的法律框架,对其法律地位、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法律监督、法律责任以及救济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清晰、明确、全面规定。同时,把工商、商务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农村经纪人协会的自律协调职能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职能等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完全是现实的需要。以国家财政+社会筹措+农村经纪人的提留积累等做法,共同构建风险防范能力较强的专门的农村经纪基金以及资金使用制度,也很有新意和必要。农村经纪人制度构建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通过加大扶持和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尽快提升平等竞争能力。在法律制度构建上,更注重贴近农村,符合农民的要求。讲求便利性和效率性。总之,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架构出一部特点明显、内容全面、实用性强、预期效果好的《农村经纪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