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调适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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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安院校承担着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在全面推进公安改革的重大任务过程中,公安人才培养是重要环节之一。而目前的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中多停留在传统定式化培养模式,对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与训练相对不足。院校培养规格与招警录用及实践部门对高素质警力的需求之间仍存在相对“错位”,不能满足警务实践对高规格警务人才的需要。对此,本文认为调适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规格已成为制约警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课题,从生源招录到居间培养等均须做出相应调整。
  关键词 公安院校 人才培养 招警考试 改革 调适化
  作者简介:王旭,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28
  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应用型人才业已成为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效能的关键要素与重要支点。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与公安工作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2016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等一系列指导方针。为大力推进公安教育训练改革,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唯有全面对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突出公安专业特色和警务实战技能培养一体化的人才培养范式。
  自2016年开始,公安招警考试专业科目测试模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与变化,重点突出了对应考者从事基层执法勤务工作所需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与倾向的考核考察。从实践效果上,较好地达到了预期目标与要求。基于此,本文拟就招警考试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调适进行概要探讨与分析。
  一、公安院校人才培养
  (一)本质定位
  从普通高等人才培养的视角来看,公安院校作为高等院校部分之一,肩负着培养普通高等人才的任务,对提升国家整体高等教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智能警务时代的到来,对高质量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成为制约公安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公安院校承担着为公安机关提供“智”、“才”支持的重要力量。对于公安高等教育的本质而言,在经历了“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性教育”长期论争之后,较为科学的界定应为:我国的公安高等教育属于专业性职业教育 ,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的职业教育的特征。
  (二)公安人才培养层级的科学架构
  根据《意见》关于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公安本科院校根据办学资质,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研究生层次)和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本科层次),也可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基于基层警务实践对人才的需求,应用型警务人才应为主要培养目标。
  招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科目测试模块与测试方法的调整,主要是针对执法勤务职位应用型警务人才的考核与选拔。对实战型警务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种范式的调适对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风向标式的“科学性”与“范型性”的指导意义。为更好地适应这种“出口”机制的转变,公安院校现有的“入口”与“居间培养”阶段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适,以提升公安院校专业性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满足为基层公安执法勤务岗位输送高素质专业化执业人才的需求。
  二、目前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虽经历次努力与尝试,但鉴于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多重因素,我国的公安高等教育与人才培养中仍存在一定问题,诸如人才培养质量有待提高、能力有待增强;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化、学术化倾向明显等。具体而言主要突出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源招录、教學模式与招警考试主旨要义的“错离”
  原有的公安院校大多实行招生即招警的模式,高考成绩仍是目前公安院校生源录取的主要依据。选拔标准缺乏个性化、职业化,对报考生源在记忆能力、知识迁移能力、信息接收与处理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调解自我及他人情绪的能力等潜质方面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考察。从基础层面上就给入校后的专业培养增加了较大的难度与潜阻。
  依《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招录实行“凡进必考”的制度,以往的招警考试只进行公务员基本职业能力方面的测评与考查,并未突出警察职业能力与倾向测评的相应内容。后虽经公安部开发形成了“公安基础知识”测查,但从考试大纲设定与题库开发等环节都只是停留在对应考者基础知识的单纯记忆与重复的基础上,不能很好地适应选拔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招警政策导向掣肘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就业率与就业前景是考生报考公安院校的重要考量因素。综观全国公安院校,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高低多有差异。但基本都面临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难度加大的局面。目前,基于大学生就业压力的紧张态势,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的热度也正面临异常增高的情况。对于公安院校的毕业生来说,除了本校内的竞争压力外,还要面临来自部属院校本地生源及非公安院校毕业生的竞争压力。这种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一方面迫使学员们,尤其是高年级的学员把更多的有效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备考公务员上去;另一方面也迫使少数学员把有限精力投入到准备司法考试等其他就业途径上去。残酷的就业压力大大地消弭了钻研专业特殊技能的动力,客观上造成了学员警察职业素养的相对消减与不足。
  同时,公安院校毕业生源的入警率也是制约学员专业学习倾向与热情的重要因素。入警率相对较高省份的公安院校而言,学员对入警考试的压力感相对不足,整体学习效能较低。
  (三)学科壁垒与复合型需求的“断层”   公安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在完成普通学历教育的同时,又担负着为公安机关培养专门人才的特殊任务。警察職业突出地表现为“专业性职业”的特征。因此,从基本类型上进行划分,警察教育应属于专业性职业教育,而非职业性专业教育。
  从目前我国公安院校的管理模式看,主要实行教育序列与公安序列双重管理体制,具有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双重职能。因此,对于公安院校中高中起点普招本科培养而言,无论在院校设置、办学模式、人员选拔与配备、专业设置方式,还是在经费、学制、学位授予等方面均受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制约,难以在教学管理等培养模式上突出公安教育的独有特性 。
  基于入学时的专业报考限制,学员在四年的专业学习过程中主要集中在本专业的探讨与学习上,很少能实现专业交流,专业视野较为固定与狭窄。这种严格的专业壁垒既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员的专业学习兴趣,也无法照顾到学员的个性与个体能力的差异。
  三、优化公安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思考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现行的公安人才培养模式与公安招警考试的方向性引导与规模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缺位”与“错位”,为全面提升公安人才培养质效,更好地适应招警考试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突破与重构:
  (一)切实遵循与落实“三化”导向要求
  正如《意见》中所强调的,此轮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出台是在公安队伍专业化、正规化与职业化的背景框架下为切实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而提出的。其中,正规化是实现专业化与职业化的要义基础;专业化是实现正规化与职业化的必由之路;职业化是实现正规化与专业化的现实诉求。
  在当前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公安院校培养规格与模式在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与发展。其中,警察的职业化探索与思考也正日益成为公安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与相关从业人员所共同关注的焦点与热点问题。为全面适应公安招警考试的改革转型,在公安院校的培养过程中要始终贯彻专业性职业化的方向引导,努力在突破专业壁垒制约、拓展跨专业综合性职业能力水平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
  (二)招生、培养、招警的统筹协调
  “招生”、“培养”与“录用”是现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三个重要环节与要素,科学的模式应是三个环节的统筹协调与全面推进。从以往的公安人才培养模式来看,基本做到三者的统一、兼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三者各自操作,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的综合考量与权衡,突出地反映在招生与招警、培养与招警的脱节。招生环节,多基于高考分数的考量,其中学生对所报专业的认知程度、自身的兴趣指向与职业潜能等方面并没有成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并形成可操作性的考评录取机制。培养环节,多基于长期形成的,与普通高等院校大体相同的培养范式。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所必需的通识课程的基础上,按照所录取专业进行深入的专业学习与探究。从2016年起开始试行的公安执法勤务职位专业科目的测评方案的调整以来,从导向上确保了招生、培养与录用环节的有效结合与统筹。招生与培养都要以录用考查测评为目标,在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的基础上,适当兼顾所招生源的“潜职业能力”,并切实提高培养规格,以弥合“入校”与“入警”的脱节。
  (三)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体系标准
  从本质属性而言,公安高等教育属于专业性职业教育。因此,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的是警察职业能力。职业能力是衡量公安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核心指标 。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性,公安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面向公安基层执法勤务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当前,公安院校的培养则更多地表现出“学术化”、“知识化”、“理论化”倾向,实战化目标虽经提出并相应努力,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轻操作的现状。学员入警后仍需要在实践岗位上的“继续学习”与“重新消化”,难以满足一线对成熟警力的迫切需求。为此,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公安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是实现公安人才队伍执业素质整体水平提升的突破要点所在,正如《意见》中所强调的,“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注释:
  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民公安报.2016-01-25.
  袁广林.警察教育属性探析.公安教育.2007(8).18-20.
  闫万鸿.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及反思.辽宁警专学报.2013(7).81.
  戴宁、蔡拔平.能力本位视角下的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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