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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司法社工主要功能是辅助司法机构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帮助矫正对象接纳社会、适应社会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人部分之一,在“上海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社工通常认为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司法社工队伍本身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也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能完成质量的高低,因此社区矫正中司法社工队伍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 司法社工 上海模式 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在上海已经探索了十多年,社区矫正“上海模式”是旨在构建全市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思路下,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是现中国集探索和研究为一体的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社团自主运作”是社区矫正“上海模式”最大的特点。司法社工队伍也是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司法社工主要功能是辅助司法机构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帮助矫正对象接纳社会、适应社会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人部分之一,在“上海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社工通常认为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司法社工队伍本身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也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能完成质量的高低,因此社区矫正中司法社工队伍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当前“上海模式”司法社工队伍建设并不尽如人意,从前期的调查研究分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现主要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地位缺失。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司法社工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以及权力义务,这常常使得社工在实际工作中把自己定位成社区矫正中的“执法者”或者是“协管员”错误的认识了自己的职能定位。二是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缺陷。这主要是在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建设过程中督导评估机制不健全,社工的薪酬、晋升机制方面的缺陷,严重制约了社工队伍的发展,造成了社工队伍人员的严重不足和人才的大量流失。
一、社区矫正司法社工法律地位缺失
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全国试点意见》和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都逐步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而,由于我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尚在制定中,未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构成等做出统一规定,即使在现有的法规条例电“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规定也具有粗放性和模糊性”,导致司法社工参与社区矫正缺乏法律基础。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社会工作不具有司法权威性,然而社区矫正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刑法执行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的实际效果。从很多现实案例看,社会工作者在协助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因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矫正人员不配合、不受监督的现象屡屡出现,更别提矫正能够产生很大程度上的效果了。
二、管理机制弊端凸显
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对于社工而言,其接受多主体领导。新航社工服务总站对其直接领导的同时,主管业务还要接受政法委、司法局指导,财政下拨和考核又归综治办负责,社工个人有事还要接受街道的指派的任务。多头管理体制明显。通过研究发现,司法社工的管理体制还遵从了以往的行政管理的路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的初衷实践并没有完全得以体现。
三、职业督导、评估机制不健全
在“政府出资购买,社团自主运营”模式下,政府主要以评估的形式来评判社团工作的成绩,社团则是在评估中督查社工的工作情况。但是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这种评估机制并不健全。
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一般不可避免的要权衡三方面的考虑,其中政府是要求是最主要方面。因为社工队伍刚刚建立,没有能力完全脱离政府,在各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先期“输血”。在整个社工体系中,政府承担管理职责,但是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相关社会工作背景,对社工认识不足,将专业化的职责给他们,必然出现评估的非专业化。同时,司法社工财政的主要来源是来自区政府,所以,又必须体现区的利益。并且还要考虑社团的发展。所以,评估体系的建立是三方面的权衡。这也就大大的影响了评估的客观性。当然这也和司法社工管理体制存在的多头弊端分不开。
四、薪金制度和职业晋升等激励制度不健全
(一)薪金制度
前期调查表明,薪酬问题是司法社工关注的头等问题,很多新社工的工资仅仅徘徊在上海最低工资水平上,即便是工作了多年的老社工乃至于分站站长,他们的工资也不高,基本就在两三千元左右。根据2014年上海统计局的统计调查,2014年上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71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30629元。这样我们明显可以看出社工工资水平基本在人均工资水平,甚至以下,这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工队伍发展的积极性。
不仅如此,上海市社区矫正司法社工的薪酬核算方式是按照薪点来计算了,学历、资格证、工作年限都有对应的薪点,每个薪点是50元。但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工资发放并不看你所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多还是少,薪酬计算并不是以多劳多得为基础,这常常遭到社工的诟病。除此之外,很多社工还表示,本该司法所做的事情,实际上都是社工完成的,其工作量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工资水平就相差甚远,以至于许多的社工都更向往公务员的工作。
(二)晋升制度
调查中,司法社工纷纷表示,社工行业晋(下转第159页)(上接第24页)升机制存在缺失,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除了社团之中,社工基本没有其他的奖励制度和晋升制度。大多数人晋升上去的可能性都不打,而且就算有机会晋升,也就是做到站长这一级别,就工资水平而言,与一般社工的差别也并不大。晋升是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过程,是人们择业时重点关注的职业因素,也是激励性因素的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晋升制度,司法社工队伍建设将举步维艰。 五、总结与反思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矫正应该就存在的问题着重在以下方面改进
(一)明确社工法律地位
将司法社工定位为社区矫正中辅助人员和专业性服务的提供者。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的方式,具有惩罚性、司法性,司法社工不隶属与司法行政机构,为被赋予刑罚执行权,社工法律定位不能是执法者,而只能是服务者,即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化帮教服务。在执法性事务上应该由相关司法部门直接参与,从而解决司法社工现实的尴尬地位。
(二)适度改革多头领导体制
以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例,社工与新航市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加上新航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社团组织,应当自主运作,不宜受政府机构的过多管制,政府对其制约应主要体现在履约角度。建议将司法社工的管理考核任务下达等工作尽可能的交由新航总站直接操作,司法局、综治办、政法委尽量不要越过新航对司法社工摊派工作,下达任务,而应该统一通过新航总站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建立专业化的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专业的评估机制和评估队伍,发展多元评估主体,从不同角度评估社会工作的发展状况与社工的工作效果,形成专业化的评估体系。在评估过过程中不能过多的考虑政府的因素,应该是客观的来评价司法社工的工作效果,从而形成改进社区矫正方法和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的新经验。相信改革了司法社工的多头管理体制,在评估机制上也会有很大的进步。
(四)建立合理的薪金制度和晋升机制
调查发现,新航社工60%以上都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加上他们接触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服刑人员,因此他们的工资基本水平至少不应该低于上海市本科生的基本工资水平另外在薪金制度中应贯彻差异制度,施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社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晋升机制上,首先从新航内部来完善相关的制度,使得成绩优异的社工能够在社团内部担当更重要的职务,也能进一步促进社团的发展。同时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开设一定的行政岗位,使那些特别优秀的司法能够进入司法行政人员的队伍,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司法社工的工作积极性,解决社工队伍中存在的晋升压力,也能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专业化水平,为更好的管理社团组织打下基础。
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与其他同时期施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地区相比较,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启用大量的司法社工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应是其最大的特色。与现行的监禁刑相比较社区矫正其本质含义就应具有更多的社会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不仅是“上海模式”的口号和标志,更体现在上海社区矫正特色和精髓,也更加的符合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因此,社区矫正“上海模式”社工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国华,袁克勍,高芸.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J].社会,2004 (10):13-14.
[2]上海市统计局,2014年1-4季度城市居民人均收支情况,http://www.stats-sh.gov.cn/sjfb/201501/276593.html.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1203班刑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社区矫正 司法社工 上海模式 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在上海已经探索了十多年,社区矫正“上海模式”是旨在构建全市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思路下,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是现中国集探索和研究为一体的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社团自主运作”是社区矫正“上海模式”最大的特点。司法社工队伍也是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司法社工主要功能是辅助司法机构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帮助矫正对象接纳社会、适应社会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人部分之一,在“上海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社工通常认为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司法社工队伍本身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也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能完成质量的高低,因此社区矫正中司法社工队伍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当前“上海模式”司法社工队伍建设并不尽如人意,从前期的调查研究分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现主要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地位缺失。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司法社工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以及权力义务,这常常使得社工在实际工作中把自己定位成社区矫正中的“执法者”或者是“协管员”错误的认识了自己的职能定位。二是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缺陷。这主要是在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建设过程中督导评估机制不健全,社工的薪酬、晋升机制方面的缺陷,严重制约了社工队伍的发展,造成了社工队伍人员的严重不足和人才的大量流失。
一、社区矫正司法社工法律地位缺失
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全国试点意见》和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都逐步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而,由于我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尚在制定中,未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构成等做出统一规定,即使在现有的法规条例电“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规定也具有粗放性和模糊性”,导致司法社工参与社区矫正缺乏法律基础。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社会工作不具有司法权威性,然而社区矫正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刑法执行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的实际效果。从很多现实案例看,社会工作者在协助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因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矫正人员不配合、不受监督的现象屡屡出现,更别提矫正能够产生很大程度上的效果了。
二、管理机制弊端凸显
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对于社工而言,其接受多主体领导。新航社工服务总站对其直接领导的同时,主管业务还要接受政法委、司法局指导,财政下拨和考核又归综治办负责,社工个人有事还要接受街道的指派的任务。多头管理体制明显。通过研究发现,司法社工的管理体制还遵从了以往的行政管理的路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的初衷实践并没有完全得以体现。
三、职业督导、评估机制不健全
在“政府出资购买,社团自主运营”模式下,政府主要以评估的形式来评判社团工作的成绩,社团则是在评估中督查社工的工作情况。但是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这种评估机制并不健全。
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一般不可避免的要权衡三方面的考虑,其中政府是要求是最主要方面。因为社工队伍刚刚建立,没有能力完全脱离政府,在各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先期“输血”。在整个社工体系中,政府承担管理职责,但是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相关社会工作背景,对社工认识不足,将专业化的职责给他们,必然出现评估的非专业化。同时,司法社工财政的主要来源是来自区政府,所以,又必须体现区的利益。并且还要考虑社团的发展。所以,评估体系的建立是三方面的权衡。这也就大大的影响了评估的客观性。当然这也和司法社工管理体制存在的多头弊端分不开。
四、薪金制度和职业晋升等激励制度不健全
(一)薪金制度
前期调查表明,薪酬问题是司法社工关注的头等问题,很多新社工的工资仅仅徘徊在上海最低工资水平上,即便是工作了多年的老社工乃至于分站站长,他们的工资也不高,基本就在两三千元左右。根据2014年上海统计局的统计调查,2014年上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71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30629元。这样我们明显可以看出社工工资水平基本在人均工资水平,甚至以下,这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工队伍发展的积极性。
不仅如此,上海市社区矫正司法社工的薪酬核算方式是按照薪点来计算了,学历、资格证、工作年限都有对应的薪点,每个薪点是50元。但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工资发放并不看你所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多还是少,薪酬计算并不是以多劳多得为基础,这常常遭到社工的诟病。除此之外,很多社工还表示,本该司法所做的事情,实际上都是社工完成的,其工作量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工资水平就相差甚远,以至于许多的社工都更向往公务员的工作。
(二)晋升制度
调查中,司法社工纷纷表示,社工行业晋(下转第159页)(上接第24页)升机制存在缺失,在社区矫正“上海模式”中除了社团之中,社工基本没有其他的奖励制度和晋升制度。大多数人晋升上去的可能性都不打,而且就算有机会晋升,也就是做到站长这一级别,就工资水平而言,与一般社工的差别也并不大。晋升是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过程,是人们择业时重点关注的职业因素,也是激励性因素的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晋升制度,司法社工队伍建设将举步维艰。 五、总结与反思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司法社工队伍矫正应该就存在的问题着重在以下方面改进
(一)明确社工法律地位
将司法社工定位为社区矫正中辅助人员和专业性服务的提供者。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的方式,具有惩罚性、司法性,司法社工不隶属与司法行政机构,为被赋予刑罚执行权,社工法律定位不能是执法者,而只能是服务者,即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化帮教服务。在执法性事务上应该由相关司法部门直接参与,从而解决司法社工现实的尴尬地位。
(二)适度改革多头领导体制
以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例,社工与新航市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加上新航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社团组织,应当自主运作,不宜受政府机构的过多管制,政府对其制约应主要体现在履约角度。建议将司法社工的管理考核任务下达等工作尽可能的交由新航总站直接操作,司法局、综治办、政法委尽量不要越过新航对司法社工摊派工作,下达任务,而应该统一通过新航总站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建立专业化的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专业的评估机制和评估队伍,发展多元评估主体,从不同角度评估社会工作的发展状况与社工的工作效果,形成专业化的评估体系。在评估过过程中不能过多的考虑政府的因素,应该是客观的来评价司法社工的工作效果,从而形成改进社区矫正方法和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的新经验。相信改革了司法社工的多头管理体制,在评估机制上也会有很大的进步。
(四)建立合理的薪金制度和晋升机制
调查发现,新航社工60%以上都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加上他们接触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服刑人员,因此他们的工资基本水平至少不应该低于上海市本科生的基本工资水平另外在薪金制度中应贯彻差异制度,施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社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晋升机制上,首先从新航内部来完善相关的制度,使得成绩优异的社工能够在社团内部担当更重要的职务,也能进一步促进社团的发展。同时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开设一定的行政岗位,使那些特别优秀的司法能够进入司法行政人员的队伍,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司法社工的工作积极性,解决社工队伍中存在的晋升压力,也能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专业化水平,为更好的管理社团组织打下基础。
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与其他同时期施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地区相比较,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启用大量的司法社工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应是其最大的特色。与现行的监禁刑相比较社区矫正其本质含义就应具有更多的社会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不仅是“上海模式”的口号和标志,更体现在上海社区矫正特色和精髓,也更加的符合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因此,社区矫正“上海模式”社工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国华,袁克勍,高芸.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J].社会,2004 (10):13-14.
[2]上海市统计局,2014年1-4季度城市居民人均收支情况,http://www.stats-sh.gov.cn/sjfb/201501/276593.html.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1203班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