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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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Siri”、“小冰”等虚拟个人助理以及一些视频游戏的问鼎、在线客服的壮大,人工智能正在快速发展,生活中的新闻、视频、音乐以及其他领域都在应用人工智能。这些人工智能正在全面冲击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人工智能的创作时候享受知识产权?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只有清楚地知道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两者关系要处理得当,这样才能让两者共同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挑战分析
  “青蛙儿正在远远的浅水,她嫁了人间许多的颜色……”这是来源于人工智能“小冰”独立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部诗集在2017年5月在北京发布。“阿尔法狗”和柯洁经过一番围棋的较量,最后人工智能“阿尔法狗”战胜了柯洁,这些人工智能越来越让我们惊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指出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内容不收传统的著作法保护,这些人工智能创作出的内容和人类作品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在市场上大部分都选择那些受不到完整法律保护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总之,无论是站在产业发展角度,还是站在法律“人文”关怀上,都必须要全面的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制度,让人工智能以及知识产权可以和谐发展。
  一、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分析
  人工智能已经被各个领域广泛的应用起来,正在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在文学艺术创造领域,由人工智能Google创作的画作已经卖到了几万块钱一幅;机器人创作的小说也已经过了初审;机器人创作的新闻稿件已经代替了人工稿件。由此可见,未来的人工智能在创作方面肯定会越来越多。另外,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进行对人工智能产业的保护,导致一系列和人工智能有关的专利诉讼也接踵而至。总之,人工智能从两个方面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第一点就是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该如何进行保护;第二点就是针对人工智能的专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该如何进行完善。
  (1)人工智能对现存的“知识产权法”的挑战:第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根据黑格尔“人格理论”来达到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根据黑格尔“人格理论”,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作者的灵魂以及意志都融入到作品之中,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已经成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所以在法律上也就有了保护作者版权的概念。但是,在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中,一些小说、诗集以及画作等,都是通过对数据的运算和自身的创作能力所创作出来的,这些作品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哲学中没有所谓的“人格”和“意志”,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里是没有办法解释的。第二,除了黑格尔“人格理论”可以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之外,还有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也解释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用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逻辑在于:因为某人在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那么这项发明的专利权就归某人所有。但是,人工智能的创作,需要对大数据进行统计、进行各种计算还要发挥自我学习的能力,这样才能完成最终的创作。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版权归谁的问题,按照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第三,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阐述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两个理论的不足,根据社会契约论,更多注重的是利益各方的明示或者默示,在人工智能的基础上,呈现出多元化的利益格局,随着而来就产生了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新格局。
  (2)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主客体制度的挑战:第一,在机器人创作的过程中,针对机器人能否称之为作者引起一些法律学者的讨论,根据现有的法律,机器人只能作为工具,在法律的角度上还不可以称之为“人”。目前,人工智能的专家正在对机器人的建设进行完善,研究了机器人的信息识别、模拟思考以及自身的学习等人性化行为。越来越多人性化行为的机器人产生,它们的创造能力甚至都超越了人类。对此,是否为机器人的创造打造出法人的虚拟人格这一问题应该值得探究。2015年在欧盟会议上,还有人特别提出具有自主性的机器人应该具有电子人格。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电子人格和法人的虚拟人格仅仅是在科学的范畴里,规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用“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来权衡之间的利益。第二,在文学领域,文学艺术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人的精神文明,作者的“精神权利”就相当于用法律来保护人的精神追求。但是,站在人工智能的角度,它们所创作的作品所体现的精神是什么?机器人的设置者可以操控机器人进行创作,但是却不能操控机器创作的作品,那么机器人创作所体现的精神能否归结到机器人的涉及者身上?由此可见,在精神权利方面,如果简单的归于设计者,在现有的法律面前是不受保护的。
  (3)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需求:人工智能不仅应用在文学领域,在其他领域也被广泛的应用,工智能产品所体现出科技智能化的状态。面对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相关的法律该如何的应对,这成为法学家要讨论的话题。
  二、面对人工智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法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需要的知识产权法首先就要打破传统的思维的禁锢: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在面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往往没有依据来进行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所以,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体系中,就必须要探究人工智能的技术性质,加强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另外,还要设置机器人的虚拟人格: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将成为创作的主体,原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具论”已经不能解释当下机器人创作。所以就要是设定机器人的虚拟人格,让机器人也一样可以享受法律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最后还要完善授权使用制度:在人工智能的时代,机器人创作艺术的作品正在不断的增加,就需要完善授权使用制度,这样才能极大地提升人工智能作品的利用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越来越影响人们的生活,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要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要做出较好的应对措施,这样才能让人工智能为人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张晓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6(2):1-24.
  [2]管育鷹.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新问题[J].贵州省党校学报,2015,177(05):7-16.
  [3]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 (3):48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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