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间调解和美国社区调解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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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儒家“和合文化”的影响下,清代民间的调解发挥了它应有的功能,多数民事纠纷因调解而解决。美国社区调解制度与我国的民间调解不同,它是一种社区志愿者担任的非司法解决纠纷机制。本文对两者作以比较,来进一步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调解制度之异同。
  关键词:清代调解;社区调解;比较
  中图分类号:D916.2;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1-01
  作者简介:康东杰(1990-),男,汉族,甘肃漳县人,甘肃政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制史。
  一、清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调解对象特定。清代调解适用于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则不适用,在滋贺秀三先生的论著中将其区分为“州县自理案件”和“命盗重案”。调解应在州县自理案件以下,对于官府调解,也可以归类到州县自理案件中。清代民事纠纷主要以私权益为标的,所以称为“民间细故”,又因其内容多为户、继承、土地等纠纷,因此习惯上又称为“户婚田土案件”。
  (二)调解形式灵活多样。调解形式分为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方调解三种形式。官方调解又分为堂上和堂下调处。民间调处的形式更丰富,包括乡村邻里调处,家族调处、中人、保人调处调处等形式。调解人可以是宗族家长,也可以是中人、保人或是媒人。
  (三)调解目的明确。古时调解的目的是“息讼”。调解的目的不是为了明辨是非,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因此政府一直大力打击讼师,认为其是教唆老百姓提起诉讼,搅乱社会秩序之人。
  二、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
  美国社区调解是一种来自于民间的、以社区为依托、由社区志愿者担任调解员的调解制度,特点主要有:
  (一)独立地位,其不属于任何行政或司法机构。其倡导者认为社区调解机构应保持独立,坚定维护其中立形象。
  (二)形式具有秘密性。纠纷双方和调解员对于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事实和信息负有不得私自向外披露的义务。
  (三)需不断更新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这与民间之机构养老有相似之处,既能为居民提供调解服务,又能为行政和司法机构提供调解服务。
  (四)调解过程遵循自主性、自愿性。纠纷双方的自主决定权和社區调解机构对这种权利的尊重,是保证调解成功的关键之所在,更是保证调解协议能够由纠纷双方及时履行的关键。
  (五)调解员由社区志愿者担任。美国社区调解机构动员、招募并培训居民志愿担任调解员。
  美国社区调解的核心理念和最终目标是希望社区居民主动参与解决纠纷,掌握纠纷解决的自主权和主动权。在自愿的前提下,协调各方的利益,从而使矛盾得以化解,使社区人际关系更和谐。
  三、清代民间调解和美国社区调解的异同
  (一)调解的社会基础
  基层非诉讼调解,不仅要靠调解意识,还要靠密切的人际关系和地缘关系。中国人认为和解、忍让并无所谓高尚,而只是维持平和生活之所需。西方人则反之,“对于绕过法律的观念,他们最感吃惊”。(奥尔伯克:《无法之司法》英文版第13页),西方社会也有民间的解纷制度或习惯,但非诉讼解纷制度不是以调解方式出现,而是以仲裁方式出现。
  (二)调节的经济基础
  在调节的经济基础上,我国清代的调解与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有较大的出入。我国民间调解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前面我已经提到,相比与当时人们的经济收入,诉讼费用可以说是“天价”(对于一般平民而言)。调解不仅能解决经济问题,而且维护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实惠的纠纷处理方式。美国的社区调解则不然,经济问题只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且这种制度是近现代才发展出来的,所以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言,经济问题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在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方面,两者却是相同的。
  (三)调解的政治基础
  对于调节的政治基础而言,两者都有受到影响。清代的民间调解不尽然双方的意思表示,法律和官府的惯常处理类似案件的情况也要考虑进去。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也一样,有时也要受到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之影响,在调解纠纷时,国家法律制度是必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四)调解的文化基础
  文化的不同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的价值取向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清代的调解制度是在儒家文化的主导下的纠纷调解制度,“以讼为耻”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官员们的职责是“牧民”,并不希望产生社会纠纷,公民间都以“仁”“义”“礼”“智”为标杆,当然“厌讼”。与此相反,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是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纠纷处理手段,美国公民深受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在以私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上的文化意识形态,必然是以维护私有利益为主,但其也遵循一条法则,即“你的权利止于他人的鼻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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