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是各方共识.不法地抓取或滥用数据,不仅侵害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还将侵害信息主体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实务中,被侵权的数据企业有权要求与之有竞争关系的数据抓取者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此种保护路径无法为与侵权行为人无竞争关系的信息主体等当事人提供保护.鉴此,要求违反特定数据义务的数据抓取者或数据控制者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此外,由于数据侵权损害多为无形损害,故实务中应从宽认定,以降低受害人获得侵权救济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