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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适当”作为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给各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造成了巨大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法理的角度厘清“不适当”的合理外延,即在法律、法规明确的“不适当”的外延基础上,将其他不适当细化为与宪法相抵触、与上位规章相抵触、与“软法”相抵触、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不科学等几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