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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警察使用刑讯逼供作为侦查讯问的手段所支付的侦查成本低,为此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小,但却能获得破案等一系列高收益。警察刑讯逼供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原因与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和公安机关的行政运作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只有消除了刑讯逼供内在的发生基础,降低警察从刑讯逼供中获得的利益,提高刑讯逼供的成本和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问题。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收益 成本
笔者受经济学“投资一收益”理论的启发,力图来探究警察刑讯逼供的内在原因,并对如何治理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警察从刑讯逼供中的收益
人在采取某种行动时,会预期该行动可能为自己带来的收益。人们通常不会对那些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感兴趣,正是各种实实在在的利益,驱动着警察刑讯逼供行为。
1、警察刑讯逼供最直接的收益是获取口供
首先,警察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在法律上具有有效性,即它能够在庭审中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其次,目前口供在我国被警察视为寻找其他证据的基础和泉源,是破案的关键。
因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否定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并强调“不轻信口供”,但目前公安机关仍将口供作为刑事案件最重要的突破口,成了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口供乃证据之王”这一落后、守旧的观念仍在影响着大多数侦查人员。
2、警察刑讯逼供最根本收益是破案为警察带来的一系列利益
破案是警察刑讯逼供追求的最根本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目前的奖惩机制,侦查人员可能立功受奖的最重要的途径便是破案,政府在听取公安机关的工作报告时,也对破案率表示了更多的关注。既然破案对于警察及公安机关如此重要,在功利的驱动下,警察刑讯逼供就难以制止。因此,我们常常见到这样滑稽和尴尬的对比:那些曾经因破了大案、要案站在领奖台上接受领导立功受奖的警察,后来却被查出该案是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讯逼供罪的责任。
3、警察刑讯逼供还有可能获得“意外收获”
“深挖犯罪”被视为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警察深挖犯罪的手段主要就是从侦查讯问中获得。在讯问中,警察可能仅掌握犯罪嫌疑人少量的犯罪证据,却通过刑讯逼供,在不告知嫌疑人被控之罪的情形下,要求其交待个人及同伙的全部罪行。警察在刑讯逼供中,常常能够取得“破一案带一串清一片”的效果,这些“意外收获”令警察更青睐刑讯逼供。
二、警察为刑讯逼供支付的侦查成本
1、刑讯逼供所需投入的直接的物质成本极低
目前公安机关虽然已经拥有或引进了一些先进的侦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但大部分公安机关受当地经济能力所限,装备和侦查手段还相当落后,警察办案经费严重短缺。公安民警受侦查条件所限,为节省办案经费,期望选择成本低廉但高效的侦查手段,刑讯逼供恰恰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因而在整个刑讯逼供过程中,警察为此所需投入的物质成本极低。
2、警察为刑讯逼供投入的人力成本的“造价”很低
警察刑讯时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是警察为刑讯逼供投入的人力成本。但是,政府支付的警察工资和加班补助相当低廉,这从客观上表明警察人力成本在我国目前的“造价”很低。实践中,我国警察已经长期习惯于加班、熬夜、连续作战,他们甚至认为没有经过加班、熬夜破的案就不够精彩、不足以表明为公安事业献身的精神。我国警察实际上被视为价格低廉的人力资源,警察为刑讯逼供而支付的人力成本不仅被政府、也被警察自身所忽视了。
3、刑讯逼供行为使一些警察的正常心理和心态受到损伤
这是警察为刑讯逼供支付的心理成本,由于这种成本是以“隐形”的形式存在,故警察刑讯逼供时大多忽视了他们所投入的心理成本。警察因刑讯逼供经受的内心道德谴责和心灵的扭曲,本是警察为刑讯逼供付出的巨大的心理代价,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逐渐学会了自我心理调适,逐渐“适应”了刑讯逼供,这种心理成本被现行警察办案机制“隐形”下来。
4、警察“消费”社会“埋单”
刑讯逼供损害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破坏刑事法治,阻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是其消耗的社会成本,但是,由于感受和承受这种代价的是社会整体而不是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本身,社会成本被分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警察个人并不需要为此直接支付什么代价。这好比是警察“消费”社会“埋单”,对警察刑讯逼供行为起不到制约作用。
三、结语
从投资和收益的角度来分析警察刑讯逼供的发生原因,我们发现:收益丰厚是警察刑讯逼供的动力,成本低廉为警察刑讯逼供提供了方便条件,低风险为警察刑讯逼供上了“保险”。这些表明: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是警察个体选择的结果,还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和公安机关行政运作模式选择的结果。“存在”的事物,必然有其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但绝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正当的,也绝不能因为有存在就排斥各种要求禁绝这种存在的声音和努力。笔者认为,“病因”找准以后,对症下药将不再是难题,如果要治理警察刑讯逼供,同样可以借用“投资一收益”理论:即减少警察从刑讯逼供中获得的收益,提高警察为刑讯逼供支付的成本,加大警察刑讯逼供所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这至少为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田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曾坚.对中国余民权利意识的历史考察及反思[J].费州,科学学报,2001,(1).
[3][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M].张沛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4]董云虎.“人救”入完: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N].人民日报.2004-03-15.
[5][法]孟德斯鹁.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收益 成本
笔者受经济学“投资一收益”理论的启发,力图来探究警察刑讯逼供的内在原因,并对如何治理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警察从刑讯逼供中的收益
人在采取某种行动时,会预期该行动可能为自己带来的收益。人们通常不会对那些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感兴趣,正是各种实实在在的利益,驱动着警察刑讯逼供行为。
1、警察刑讯逼供最直接的收益是获取口供
首先,警察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在法律上具有有效性,即它能够在庭审中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其次,目前口供在我国被警察视为寻找其他证据的基础和泉源,是破案的关键。
因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否定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并强调“不轻信口供”,但目前公安机关仍将口供作为刑事案件最重要的突破口,成了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口供乃证据之王”这一落后、守旧的观念仍在影响着大多数侦查人员。
2、警察刑讯逼供最根本收益是破案为警察带来的一系列利益
破案是警察刑讯逼供追求的最根本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目前的奖惩机制,侦查人员可能立功受奖的最重要的途径便是破案,政府在听取公安机关的工作报告时,也对破案率表示了更多的关注。既然破案对于警察及公安机关如此重要,在功利的驱动下,警察刑讯逼供就难以制止。因此,我们常常见到这样滑稽和尴尬的对比:那些曾经因破了大案、要案站在领奖台上接受领导立功受奖的警察,后来却被查出该案是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讯逼供罪的责任。
3、警察刑讯逼供还有可能获得“意外收获”
“深挖犯罪”被视为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警察深挖犯罪的手段主要就是从侦查讯问中获得。在讯问中,警察可能仅掌握犯罪嫌疑人少量的犯罪证据,却通过刑讯逼供,在不告知嫌疑人被控之罪的情形下,要求其交待个人及同伙的全部罪行。警察在刑讯逼供中,常常能够取得“破一案带一串清一片”的效果,这些“意外收获”令警察更青睐刑讯逼供。
二、警察为刑讯逼供支付的侦查成本
1、刑讯逼供所需投入的直接的物质成本极低
目前公安机关虽然已经拥有或引进了一些先进的侦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但大部分公安机关受当地经济能力所限,装备和侦查手段还相当落后,警察办案经费严重短缺。公安民警受侦查条件所限,为节省办案经费,期望选择成本低廉但高效的侦查手段,刑讯逼供恰恰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因而在整个刑讯逼供过程中,警察为此所需投入的物质成本极低。
2、警察为刑讯逼供投入的人力成本的“造价”很低
警察刑讯时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是警察为刑讯逼供投入的人力成本。但是,政府支付的警察工资和加班补助相当低廉,这从客观上表明警察人力成本在我国目前的“造价”很低。实践中,我国警察已经长期习惯于加班、熬夜、连续作战,他们甚至认为没有经过加班、熬夜破的案就不够精彩、不足以表明为公安事业献身的精神。我国警察实际上被视为价格低廉的人力资源,警察为刑讯逼供而支付的人力成本不仅被政府、也被警察自身所忽视了。
3、刑讯逼供行为使一些警察的正常心理和心态受到损伤
这是警察为刑讯逼供支付的心理成本,由于这种成本是以“隐形”的形式存在,故警察刑讯逼供时大多忽视了他们所投入的心理成本。警察因刑讯逼供经受的内心道德谴责和心灵的扭曲,本是警察为刑讯逼供付出的巨大的心理代价,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逐渐学会了自我心理调适,逐渐“适应”了刑讯逼供,这种心理成本被现行警察办案机制“隐形”下来。
4、警察“消费”社会“埋单”
刑讯逼供损害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破坏刑事法治,阻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是其消耗的社会成本,但是,由于感受和承受这种代价的是社会整体而不是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本身,社会成本被分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警察个人并不需要为此直接支付什么代价。这好比是警察“消费”社会“埋单”,对警察刑讯逼供行为起不到制约作用。
三、结语
从投资和收益的角度来分析警察刑讯逼供的发生原因,我们发现:收益丰厚是警察刑讯逼供的动力,成本低廉为警察刑讯逼供提供了方便条件,低风险为警察刑讯逼供上了“保险”。这些表明: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是警察个体选择的结果,还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和公安机关行政运作模式选择的结果。“存在”的事物,必然有其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但绝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正当的,也绝不能因为有存在就排斥各种要求禁绝这种存在的声音和努力。笔者认为,“病因”找准以后,对症下药将不再是难题,如果要治理警察刑讯逼供,同样可以借用“投资一收益”理论:即减少警察从刑讯逼供中获得的收益,提高警察为刑讯逼供支付的成本,加大警察刑讯逼供所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这至少为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田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曾坚.对中国余民权利意识的历史考察及反思[J].费州,科学学报,2001,(1).
[3][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M].张沛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4]董云虎.“人救”入完: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N].人民日报.2004-03-15.
[5][法]孟德斯鹁.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