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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风险 国外 监管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评述
互联网金融最早在美国兴起,发展时间长,现行规模大,监管措施相对成熟,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很大借鉴意义,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原则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是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在美国,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基于高效便捷的特性,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有利于金融从业机构间的资源和信息共享,因此要给予互联网金融适度的发展空间,不应对其进行过分干预。立法方面,可以在保证法律权威性和约束有效性的同时,通过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性质进行修补完善来对其进行监管,避免法律过度规范,抑制互联网金融充分发展。
(2)监管主体
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并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根据监管权力行使主体不同,其监管可以分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专门机构三个层面。联邦政府层面主要是通过美联储、证监局等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监管;州政府层面通过发放经营许可业务牌照规范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专门机构层面的监管则是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进行分机构监管。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监管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各模式的自律性组织,完善自律公约,有效发挥同业之间的互相监督作用。
(3)法律环境和监管框架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美国长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依据其发展特点和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修补和细则完善,并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层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基本成熟和完善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框架。法律内容和框架涵盖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到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和持续性监管的各个领域。
(4)量化监管
美国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法律上定性分析管理的同时,还采用信息技术统一评级体系——URSIT进行量化监管。URSIT评级体系的前身是被称为“骆驼评级制度”(CAMEL)的“统一评级制度”,这一体系通过运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流动性五个指标进行分析得出权威、统一、客观的结果,从而达到对风险水平的正确了解,对金融活动进行客观合理的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为了适应新的监管局面,美国于1999年在CAMEL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建立了信息技术统一评级体系。这一体系是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可以有效地测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服务所产生的风险。
其他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评述
在欧洲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当中,英国发展的相对较为成熟,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依靠行业自律监管,并辅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监管是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特色,在这一监管思想指导下,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态模式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对行业进行自我监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局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对各个业态进行补充监管,二者相互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在亚洲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日本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最早的国家,到目前的发展也相对较为完善。日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倾向于由政府进行集中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金融厅等从互联网金融各模式的发展规划、业务风险的处理、投资者资金和信息安全如何保障到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等进行全方位的集中管理,并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不法行为的犯罪成本,有效防止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英美日三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的评述,我们可以发现其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互联网金融产生时间短,发展速度快,作为新生事物,要想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管必然要求对其有一个科学精准的定位。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对传统金融渠道的创新升级,产品服务和内涵上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因此其本质仍然是金融。因此,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结合国际经验,我们发现这一做法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
(2)在监管活动中,要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责任。从美国模式中可以看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分层监管、协同监管加上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属性不同划分的分机构管理是适应监管需要的措施。我國也可以加以借鉴,在坚持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同时完善中央、地方分层管理。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快构建各种模式的自律协会,并使其切实发挥效用,做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同步发展,完善监管体系。
(3)完善监管制度框架。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并轨加入现有监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和发展需要,即使修补和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框架,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监管制度构建上,要加强和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
(4)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风险的量化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水到渠成,并不像在我国的发展引起广泛的争议。原因之一就是美国金融的信用体系发达,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掌握全国居民的信用评级数据,有效控制交易风险,进行客户风险的量化监管,监管效果更加科学有效。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量化监管方面可以说是存在较大的短板,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风险的量化监管也是当务之急。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评述
互联网金融最早在美国兴起,发展时间长,现行规模大,监管措施相对成熟,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很大借鉴意义,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原则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是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在美国,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基于高效便捷的特性,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有利于金融从业机构间的资源和信息共享,因此要给予互联网金融适度的发展空间,不应对其进行过分干预。立法方面,可以在保证法律权威性和约束有效性的同时,通过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性质进行修补完善来对其进行监管,避免法律过度规范,抑制互联网金融充分发展。
(2)监管主体
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并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根据监管权力行使主体不同,其监管可以分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专门机构三个层面。联邦政府层面主要是通过美联储、证监局等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监管;州政府层面通过发放经营许可业务牌照规范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专门机构层面的监管则是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进行分机构监管。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监管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各模式的自律性组织,完善自律公约,有效发挥同业之间的互相监督作用。
(3)法律环境和监管框架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美国长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依据其发展特点和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修补和细则完善,并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层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基本成熟和完善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框架。法律内容和框架涵盖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到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和持续性监管的各个领域。
(4)量化监管
美国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法律上定性分析管理的同时,还采用信息技术统一评级体系——URSIT进行量化监管。URSIT评级体系的前身是被称为“骆驼评级制度”(CAMEL)的“统一评级制度”,这一体系通过运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流动性五个指标进行分析得出权威、统一、客观的结果,从而达到对风险水平的正确了解,对金融活动进行客观合理的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为了适应新的监管局面,美国于1999年在CAMEL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建立了信息技术统一评级体系。这一体系是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可以有效地测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服务所产生的风险。
其他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评述
在欧洲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当中,英国发展的相对较为成熟,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依靠行业自律监管,并辅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监管是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特色,在这一监管思想指导下,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态模式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对行业进行自我监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局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对各个业态进行补充监管,二者相互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在亚洲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日本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最早的国家,到目前的发展也相对较为完善。日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倾向于由政府进行集中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金融厅等从互联网金融各模式的发展规划、业务风险的处理、投资者资金和信息安全如何保障到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等进行全方位的集中管理,并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不法行为的犯罪成本,有效防止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英美日三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的评述,我们可以发现其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互联网金融产生时间短,发展速度快,作为新生事物,要想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管必然要求对其有一个科学精准的定位。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对传统金融渠道的创新升级,产品服务和内涵上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因此其本质仍然是金融。因此,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结合国际经验,我们发现这一做法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
(2)在监管活动中,要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责任。从美国模式中可以看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分层监管、协同监管加上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属性不同划分的分机构管理是适应监管需要的措施。我國也可以加以借鉴,在坚持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同时完善中央、地方分层管理。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快构建各种模式的自律协会,并使其切实发挥效用,做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同步发展,完善监管体系。
(3)完善监管制度框架。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并轨加入现有监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和发展需要,即使修补和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框架,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监管制度构建上,要加强和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
(4)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风险的量化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水到渠成,并不像在我国的发展引起广泛的争议。原因之一就是美国金融的信用体系发达,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掌握全国居民的信用评级数据,有效控制交易风险,进行客户风险的量化监管,监管效果更加科学有效。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量化监管方面可以说是存在较大的短板,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风险的量化监管也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