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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校园宗教信仰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调研大学校园宗教信仰状况中,由于研究者和大学生对宗教信仰的理解有一定的差距,导致现有调查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实际情况。在研究应对大学校园宗教信仰的方法上,对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应立足于信教大学生的宗教体验和感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对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应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使其既能掌握相应的宗教文化知识,又能从容应对社会和校园中出现的宗教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宗教信仰;校园宗教现象
作者简介:王黎芳(1971-),女,安徽宿州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教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大学校园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安徽 芜湖 241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校园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研究”(项目编号:JG09005)的部分研究成果。
大学校园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大学校园中信仰宗教的现象日渐增多。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对此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理清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本文结合近年来大学生宗教信仰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如何应对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
一、问卷调查中宗教信仰比例的厘定
当前,研究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是以问卷调查为基础的。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大多先在某一所或几所高校展开问卷调查,用数据说明和分析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状况,并进一步研究大学生信仰宗教的原因和应对之策。笔者在任教的大学中也做过此类的调查和研究。在这些调研中,首要的问题是调查大学生是否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近年来学术界公布以及笔者从事的调查中,明确表示信仰宗教的大学生的数据如表1所示。
表1数据显示,尽管各地区、各学校的数据不尽相同,但大体明确表示信仰宗教的大学生约占调查对象的5%~20%。
事实上,上述数据并不能真正反映出大学生宗教信仰的状况,大学生信仰宗教的比例并没有上述数据显示的这么大。我们知道,全国宗教信徒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当代大学生的教育背景、科学素质以及人文底蕴比一般的群众高,然而正是在这些大学生中,明确承认信仰宗教的比例却高于全国信仰宗教的平均比例,有些数据甚至达到30%之多。这些不得不让我们产生疑惑,笔者甚至对自己调查的结果——18.55%也很怀疑。笔者在高校工作多年,一向关注大学生的宗教信仰问题,接触和了解了许多信仰宗教的大学生,因此笔者相信仰宗教的学生绝没有达到18.55%的比例。然而调查的结果却是确定的。对此问题,笔者在问卷调查之外,又对自称信仰宗教的学生进行了深入地个案访谈,初步找到了问题的症结: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对宗教信仰的界定有着巨大差异。
对调查者而言,一般将宗教信仰界定为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大体说来,成为宗教信徒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宗教经验
所谓宗教经验就是宗教信仰者对于神圣物的某种内心感受和精神体验。各种宗教的虔诚信仰者都对自己所信仰和崇奉的神灵、神秘力量或神性物有某种直觉的感受和体验,甚至有信徒宣称自己经常与神灵直接交流。宗教信徒将他们的这种直觉体验和直接交流作为其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的直接验证,并以此证明信仰的宗教具有真实性的根据。宗教徒的这种宗教经验表现十分明显。例如,修净土的佛教信徒相信在其死时,阿弥陀佛会接引其到西方极乐世界。基督教中也有类似的宗教经验。总之,对于宗教徒而言,包括对宗教神圣物的敬畏感、依赖感和神秘感在内的宗教经验,构成了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是宗教经验的外在表现,是宗教信徒用来沟通神人关系的规范化的行为表达方式。对于不同的宗教而言,尽管宗教活动的具体形式不同,但无一例外,各种宗教都按照各自的信条和教义进行一定的崇拜活动,以显示宗教的神圣性和庄严性,培养教徒的宗教感情,坚定宗教信仰。对于宗教徒而言,参加宗教活动是其信仰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加入宗教组织
宗教组织是宗教信仰者在过宗教生活、进行宗教活动的机构、团体、社会或其他形式的群体。对于每一个宗教信徒而言,接受宗教信仰必然要加入一定的宗教组织。事实上,通过加入宗教组织,教徒个人的宗教行为逐渐发展为群体性的约束行为。这不仅有助于维系个人的信仰,对宗教团体的问题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可以看到,基督教要求教徒通过受洗加入教团,佛教也要求教徒通过一定的形式加入宗教组织。
可以说,上述对宗教信仰内涵和要素的概括既包括宗教信仰的内在心理因素,也包括宗教信仰的外在形式,是一个较为严谨,并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的宗教信仰标准。这一宗教信仰的内涵和要素是从事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研究的学者预设的理论前提。在各种调查问卷中,调查者预设每一个被调查的对象是了解宗教信仰的内涵和要素的,并且依据上述内容回答是否信奉宗教,以及信奉何种宗教。
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并没有把握上述学术界认可的宗教信仰的内涵和要素,或者说大学生粗浅的宗教知识与调查者的预期有着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各种公布的调查数据中,当问及大学生对宗教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时,50%以上的大学生表示“从没有接触过”,30%左右的大学生表示“一般了解”,仅有10%以下的大学生表示“比较了解”。大部分大学生对宗教知识的获取仅仅是靠听说或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的熏陶而来的,对宗教文化不甚了解,甚至缺乏一些最基本的宗教知识。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或很少了解宗教一般知识的大学生而言,难以想象他们能够充分理解宗教信仰的内涵和基本要素,并依据上述知识对自己的宗教信仰做出准确回答。笔者的个案访谈也能够证明如上推论。当笔者问及一位自称信仰佛教的被调查者为何信仰佛教时,回答是曾经看过一本介绍佛教智慧的书籍,有很大的启发,因此认为自己信仰佛教。事实上,在笔者的个案访谈中,类似这种偶然接触到一定的宗教书籍、宗教活动而触发其内在的心理感受后,认为自己有某种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并非少数。可见,研究者和被调查对象之间固有的知识差异,使得二者对宗教信仰理解有着相当的差异。具体说来,研究者对宗教信仰的界定较为严谨,而被调查者对宗教信仰的理解较为宽泛。因此,这就使得调查数据得出10%以上,乃至30%的大学生信仰宗教的结论。
二、立足于信教大学生本位的应对之策
在现有研究成果中,解决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是研究者关注的问题。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大体有以下六方面:一是用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大学生的宗教信仰;二是依法加强对大学生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四是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五是加强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功能;六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已有的应对大学生宗教信仰的研究中,研究者预设上述应对之策在现实实践中难以被信教大学生接受。一些研究者认为,解决当代大学生信仰宗教与其教育背景和肩负的历史使命不相称问题的办法是从国家政策、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转变信教大学生的思想,使之与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相一致。例如有学者指出,我们在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地开展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立志成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尽管这些研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教育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应对之策,但也可能将信仰宗教的大学生置于被动转化的境地,影响到信教大学生的心理接受程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学术界提出的解决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对策,之所以难以在现实的实践中达到预期的目的,原因在于:其一,从当代中国宗教信仰现状看,宗教信仰并不影响信教大学生接受科学知识、立志成才,乃至建设国家的目标。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宗教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高扬爱国爱教的旗帜,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为建设伟大的祖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因此,从我国现实的宗教信仰现状看,信教大学生完全能够接受现代文明,学习科学知识,同时可以与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保持一致,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其二,从宗教信仰自身规律看,信教者对其信仰的宗教有着特定的宗教感情,这种宗教感情具有排他性,试图转变信教者的“意志和力量”的方式是难以被接受的。宗教感情是人们的现实心理活动与宗教信仰结合的产物。宗教感情一旦产生就会将信教者的命运同敬神和利己、爱神与爱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在宗教环境和宗教群体感染力的推动下,产生特有而稳定的宗教感情。学者早已指出,这种宗教感情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专一性和不可伤害性。当然,现有解决大学校园中宗教信仰问题的对策并不会也不可能改变信教大学生的宗教感情,上述研究对策中提及的集中“意志和力量”的做法,在现实中可能难以被信教大学生接受。
为克服上述缺点,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立足于信教大学生本位,从宗教在当代中国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宗教在现在社会中的作用、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等方面着手,通过规范信教大学生的宗教活动,使之首先与现行教育目标和体系对接,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具体对策有三点。
1.教育信教大学生确立依法信仰宗教的观念
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此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也有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的内容。
从法律角度说,权利必然要伴随一定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同样,我国保护宗教信仰者正常合法的宗教信仰,同时也要求宗教信仰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外,地方性法规中对宗教活动也有具体的规定,如2007年颁布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二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对于信教大学生而言,由于他们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立足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通过适当的宗教法律教育,信教大学生完全可以理解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信仰宗教。
2.教育信教大学生确立宽容的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的意识
现有大学生宗教信仰状况调查显示,尽管佛教和基督教是大学生信仰的主要宗教,但除此之外的宗教也被一些大学生信仰。因此,帮助信教大学生确立宽容的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的意识,无疑是教育管理者需要关注的问题。从信仰自身的角度来讲,宗教信仰无疑具有排他性,但从宗教信仰得以存在的外在环境来讲,信仰又需要宽容。真正的信仰应该是对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宗教信仰保持﹑尊重﹑理解﹑谅解、接受﹑容忍;个人在坚守自己信念的同时,也尊重别人坚守的信念。首先有了理解、有了容忍、有了尊重,然后才有了接受,才有了和平共处,最后就能共同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仰宗教的大学生而言,尽管我们会在社会和校园里见到不同宗教信仰,但应该宽容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事实上,从现实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看,对别的宗教的排斥也就意味着对自己宗教信仰权利的损害。
3.教育信教大学生学会处理宗教信仰与世俗社会的关系
调查显示,不信仰宗教的大学生远多于信仰宗教的大学生,因此信教大学生要处理好宗教信仰与世俗社会的关系。世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上流行的气习,二是非宗教的看法。我们认为,当下的社会是世俗的社会,具有两个特征:首先,这个社会是无神论占主导的社会。其次,无神论占主导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上流行的看法。在当下的世俗社会中,有宗教信仰的占少数,信奉无神论的占多数,这是任何一个宗教信仰者不得不承认的客观事实。摆在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面前的问题是,要处理好宗教信仰与世俗社会的关系,不能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无法接纳融入这个社会。
三、无宗教信仰大学生正确宗教观的培养
检索现有的研究资料,学术界提出的解决大学校园中宗教信仰问题的对策主要针对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却少有学者关注如何帮助、培养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的正确宗教观。现有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宗教信仰的比例逐年增加,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原本不信仰宗教的大学生逐渐接受了宗教,成为宗教徒。因此,应对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的对策也应当包括帮助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大体说来,培养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的宗教观应包括三方面。
1.理性地接触、学习宗教知识和文化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多元化,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必然要接触宗教场所和信徒,再加之宗教已经成为世界文化的组成部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许多场合都有介绍宗教知识和文化的书籍。因此,当代大学生完全不接触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是不可能的。然而,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在接触、学习宗教知识和文化过程中,应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理性地接触和学习。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一切宗教现象和宗教文化都是欺骗和捏造。如果我们把一切宗教感受、宗教情感、宗教体验当成欺骗和捏造,把宗教生活斥为胡说八道,从对待宗教的这种立场和态度出发,那就不再需要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和宗教文化。这种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理性的。其次,我们也不能用虔诚宗教徒式的盲目迷信和狂热信仰的态度去看待宗教。如果我们将宗教的神灵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对象,歌颂、礼拜他们,也谈不上理性地学习宗教知识和文化。理性学习接触宗教知识和文化,要在避免上述两个误区,对宗教知识和文化采用理性分析的态度,了解宗教的基本教义、文化影响、仪轨制度、风俗禁忌等,从而使我们能够深刻了解我国和世界的文化历史和现状,从容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宗教现象。
2.尊重宗教信徒合法正常的宗教信仰
当今中国,有大约10%的人是宗教信徒。不可否认,对不信仰宗教的人来说,宗教信徒有其特别的行为方式和处事习惯。例如佛教徒会早晚诵经、焚香、悬挂佛像,有特殊的饮食习惯;基督教徒有祈祷、礼拜(弥撒)、团契等活动。对无宗教信仰的人而言,上述问题可能会使他们对宗教信徒有一些特殊看法。但是我们知道,宗教信仰不仅是当今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而且正常的宗教信仰也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要客观对待宗教信徒,尊重他们特殊的生活和信仰习惯,更不能歧视甚至敌视宗教信仰者。
3.坚决维护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在校园中会遇见一些宗教徒传播宗教的现象。面对这一现象,大学生要坚决维护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上文指出无宗教信仰的人要尊重宗教信徒合法正常的宗教信仰,但尊重宗教信仰者的信仰,并不等于我们要放弃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宗教信仰者有权利要求无神论者放弃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我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别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别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不信仰宗教也是我们法律保障的权利。因此,宗教信仰者不能要求无宗教信仰的人放弃自己的这种权利。据此,当大学生遇见有宗教徒向自己传播宗教,而又自己无心接受他们的说教,我们应当勇于保护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而不能因为要保护宗教信仰者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当前学术界大多从定量的调查分析和实用的应对之策层面研究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由前者得出大学生信仰宗教的现状与原因,由后者总结出诸多的实用性解决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查分析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时,调查者首先应当分析大学生对宗教信仰的理解程度,否则调查结果可能与事实有较大的差别。在研究应对大学校园宗教信仰的方法上,研究者应立足于信教大学生的宗教体验和感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与此同时,研究者还应关注培养无宗教信仰大学生的正确宗教观,使他们既能了解相应的宗教文化知识,又能从容应对社会和校园中出现的宗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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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谈宗凡.在校大学生宗教信仰现状及对策分析[J].新西部,2007,(8).
(责任编辑:赵赟)
关键词:大学生;宗教信仰;校园宗教现象
作者简介:王黎芳(1971-),女,安徽宿州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教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大学校园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安徽 芜湖 241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校园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研究”(项目编号:JG09005)的部分研究成果。
大学校园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大学校园中信仰宗教的现象日渐增多。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对此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理清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本文结合近年来大学生宗教信仰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如何应对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
一、问卷调查中宗教信仰比例的厘定
当前,研究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是以问卷调查为基础的。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大多先在某一所或几所高校展开问卷调查,用数据说明和分析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状况,并进一步研究大学生信仰宗教的原因和应对之策。笔者在任教的大学中也做过此类的调查和研究。在这些调研中,首要的问题是调查大学生是否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近年来学术界公布以及笔者从事的调查中,明确表示信仰宗教的大学生的数据如表1所示。
表1数据显示,尽管各地区、各学校的数据不尽相同,但大体明确表示信仰宗教的大学生约占调查对象的5%~20%。
事实上,上述数据并不能真正反映出大学生宗教信仰的状况,大学生信仰宗教的比例并没有上述数据显示的这么大。我们知道,全国宗教信徒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当代大学生的教育背景、科学素质以及人文底蕴比一般的群众高,然而正是在这些大学生中,明确承认信仰宗教的比例却高于全国信仰宗教的平均比例,有些数据甚至达到30%之多。这些不得不让我们产生疑惑,笔者甚至对自己调查的结果——18.55%也很怀疑。笔者在高校工作多年,一向关注大学生的宗教信仰问题,接触和了解了许多信仰宗教的大学生,因此笔者相信仰宗教的学生绝没有达到18.55%的比例。然而调查的结果却是确定的。对此问题,笔者在问卷调查之外,又对自称信仰宗教的学生进行了深入地个案访谈,初步找到了问题的症结: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对宗教信仰的界定有着巨大差异。
对调查者而言,一般将宗教信仰界定为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大体说来,成为宗教信徒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宗教经验
所谓宗教经验就是宗教信仰者对于神圣物的某种内心感受和精神体验。各种宗教的虔诚信仰者都对自己所信仰和崇奉的神灵、神秘力量或神性物有某种直觉的感受和体验,甚至有信徒宣称自己经常与神灵直接交流。宗教信徒将他们的这种直觉体验和直接交流作为其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的直接验证,并以此证明信仰的宗教具有真实性的根据。宗教徒的这种宗教经验表现十分明显。例如,修净土的佛教信徒相信在其死时,阿弥陀佛会接引其到西方极乐世界。基督教中也有类似的宗教经验。总之,对于宗教徒而言,包括对宗教神圣物的敬畏感、依赖感和神秘感在内的宗教经验,构成了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是宗教经验的外在表现,是宗教信徒用来沟通神人关系的规范化的行为表达方式。对于不同的宗教而言,尽管宗教活动的具体形式不同,但无一例外,各种宗教都按照各自的信条和教义进行一定的崇拜活动,以显示宗教的神圣性和庄严性,培养教徒的宗教感情,坚定宗教信仰。对于宗教徒而言,参加宗教活动是其信仰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加入宗教组织
宗教组织是宗教信仰者在过宗教生活、进行宗教活动的机构、团体、社会或其他形式的群体。对于每一个宗教信徒而言,接受宗教信仰必然要加入一定的宗教组织。事实上,通过加入宗教组织,教徒个人的宗教行为逐渐发展为群体性的约束行为。这不仅有助于维系个人的信仰,对宗教团体的问题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可以看到,基督教要求教徒通过受洗加入教团,佛教也要求教徒通过一定的形式加入宗教组织。
可以说,上述对宗教信仰内涵和要素的概括既包括宗教信仰的内在心理因素,也包括宗教信仰的外在形式,是一个较为严谨,并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的宗教信仰标准。这一宗教信仰的内涵和要素是从事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研究的学者预设的理论前提。在各种调查问卷中,调查者预设每一个被调查的对象是了解宗教信仰的内涵和要素的,并且依据上述内容回答是否信奉宗教,以及信奉何种宗教。
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并没有把握上述学术界认可的宗教信仰的内涵和要素,或者说大学生粗浅的宗教知识与调查者的预期有着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各种公布的调查数据中,当问及大学生对宗教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时,50%以上的大学生表示“从没有接触过”,30%左右的大学生表示“一般了解”,仅有10%以下的大学生表示“比较了解”。大部分大学生对宗教知识的获取仅仅是靠听说或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的熏陶而来的,对宗教文化不甚了解,甚至缺乏一些最基本的宗教知识。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或很少了解宗教一般知识的大学生而言,难以想象他们能够充分理解宗教信仰的内涵和基本要素,并依据上述知识对自己的宗教信仰做出准确回答。笔者的个案访谈也能够证明如上推论。当笔者问及一位自称信仰佛教的被调查者为何信仰佛教时,回答是曾经看过一本介绍佛教智慧的书籍,有很大的启发,因此认为自己信仰佛教。事实上,在笔者的个案访谈中,类似这种偶然接触到一定的宗教书籍、宗教活动而触发其内在的心理感受后,认为自己有某种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并非少数。可见,研究者和被调查对象之间固有的知识差异,使得二者对宗教信仰理解有着相当的差异。具体说来,研究者对宗教信仰的界定较为严谨,而被调查者对宗教信仰的理解较为宽泛。因此,这就使得调查数据得出10%以上,乃至30%的大学生信仰宗教的结论。
二、立足于信教大学生本位的应对之策
在现有研究成果中,解决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是研究者关注的问题。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大体有以下六方面:一是用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大学生的宗教信仰;二是依法加强对大学生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四是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五是加强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功能;六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已有的应对大学生宗教信仰的研究中,研究者预设上述应对之策在现实实践中难以被信教大学生接受。一些研究者认为,解决当代大学生信仰宗教与其教育背景和肩负的历史使命不相称问题的办法是从国家政策、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转变信教大学生的思想,使之与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相一致。例如有学者指出,我们在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地开展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立志成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尽管这些研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教育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应对之策,但也可能将信仰宗教的大学生置于被动转化的境地,影响到信教大学生的心理接受程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学术界提出的解决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对策,之所以难以在现实的实践中达到预期的目的,原因在于:其一,从当代中国宗教信仰现状看,宗教信仰并不影响信教大学生接受科学知识、立志成才,乃至建设国家的目标。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宗教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高扬爱国爱教的旗帜,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为建设伟大的祖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因此,从我国现实的宗教信仰现状看,信教大学生完全能够接受现代文明,学习科学知识,同时可以与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保持一致,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其二,从宗教信仰自身规律看,信教者对其信仰的宗教有着特定的宗教感情,这种宗教感情具有排他性,试图转变信教者的“意志和力量”的方式是难以被接受的。宗教感情是人们的现实心理活动与宗教信仰结合的产物。宗教感情一旦产生就会将信教者的命运同敬神和利己、爱神与爱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在宗教环境和宗教群体感染力的推动下,产生特有而稳定的宗教感情。学者早已指出,这种宗教感情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专一性和不可伤害性。当然,现有解决大学校园中宗教信仰问题的对策并不会也不可能改变信教大学生的宗教感情,上述研究对策中提及的集中“意志和力量”的做法,在现实中可能难以被信教大学生接受。
为克服上述缺点,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立足于信教大学生本位,从宗教在当代中国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宗教在现在社会中的作用、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等方面着手,通过规范信教大学生的宗教活动,使之首先与现行教育目标和体系对接,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具体对策有三点。
1.教育信教大学生确立依法信仰宗教的观念
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此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也有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的内容。
从法律角度说,权利必然要伴随一定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同样,我国保护宗教信仰者正常合法的宗教信仰,同时也要求宗教信仰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外,地方性法规中对宗教活动也有具体的规定,如2007年颁布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二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对于信教大学生而言,由于他们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立足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通过适当的宗教法律教育,信教大学生完全可以理解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信仰宗教。
2.教育信教大学生确立宽容的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的意识
现有大学生宗教信仰状况调查显示,尽管佛教和基督教是大学生信仰的主要宗教,但除此之外的宗教也被一些大学生信仰。因此,帮助信教大学生确立宽容的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的意识,无疑是教育管理者需要关注的问题。从信仰自身的角度来讲,宗教信仰无疑具有排他性,但从宗教信仰得以存在的外在环境来讲,信仰又需要宽容。真正的信仰应该是对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宗教信仰保持﹑尊重﹑理解﹑谅解、接受﹑容忍;个人在坚守自己信念的同时,也尊重别人坚守的信念。首先有了理解、有了容忍、有了尊重,然后才有了接受,才有了和平共处,最后就能共同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仰宗教的大学生而言,尽管我们会在社会和校园里见到不同宗教信仰,但应该宽容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事实上,从现实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看,对别的宗教的排斥也就意味着对自己宗教信仰权利的损害。
3.教育信教大学生学会处理宗教信仰与世俗社会的关系
调查显示,不信仰宗教的大学生远多于信仰宗教的大学生,因此信教大学生要处理好宗教信仰与世俗社会的关系。世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上流行的气习,二是非宗教的看法。我们认为,当下的社会是世俗的社会,具有两个特征:首先,这个社会是无神论占主导的社会。其次,无神论占主导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上流行的看法。在当下的世俗社会中,有宗教信仰的占少数,信奉无神论的占多数,这是任何一个宗教信仰者不得不承认的客观事实。摆在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面前的问题是,要处理好宗教信仰与世俗社会的关系,不能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无法接纳融入这个社会。
三、无宗教信仰大学生正确宗教观的培养
检索现有的研究资料,学术界提出的解决大学校园中宗教信仰问题的对策主要针对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却少有学者关注如何帮助、培养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的正确宗教观。现有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宗教信仰的比例逐年增加,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原本不信仰宗教的大学生逐渐接受了宗教,成为宗教徒。因此,应对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的对策也应当包括帮助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大体说来,培养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的宗教观应包括三方面。
1.理性地接触、学习宗教知识和文化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多元化,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必然要接触宗教场所和信徒,再加之宗教已经成为世界文化的组成部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许多场合都有介绍宗教知识和文化的书籍。因此,当代大学生完全不接触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是不可能的。然而,无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在接触、学习宗教知识和文化过程中,应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理性地接触和学习。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一切宗教现象和宗教文化都是欺骗和捏造。如果我们把一切宗教感受、宗教情感、宗教体验当成欺骗和捏造,把宗教生活斥为胡说八道,从对待宗教的这种立场和态度出发,那就不再需要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和宗教文化。这种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理性的。其次,我们也不能用虔诚宗教徒式的盲目迷信和狂热信仰的态度去看待宗教。如果我们将宗教的神灵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对象,歌颂、礼拜他们,也谈不上理性地学习宗教知识和文化。理性学习接触宗教知识和文化,要在避免上述两个误区,对宗教知识和文化采用理性分析的态度,了解宗教的基本教义、文化影响、仪轨制度、风俗禁忌等,从而使我们能够深刻了解我国和世界的文化历史和现状,从容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宗教现象。
2.尊重宗教信徒合法正常的宗教信仰
当今中国,有大约10%的人是宗教信徒。不可否认,对不信仰宗教的人来说,宗教信徒有其特别的行为方式和处事习惯。例如佛教徒会早晚诵经、焚香、悬挂佛像,有特殊的饮食习惯;基督教徒有祈祷、礼拜(弥撒)、团契等活动。对无宗教信仰的人而言,上述问题可能会使他们对宗教信徒有一些特殊看法。但是我们知道,宗教信仰不仅是当今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而且正常的宗教信仰也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要客观对待宗教信徒,尊重他们特殊的生活和信仰习惯,更不能歧视甚至敌视宗教信仰者。
3.坚决维护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在校园中会遇见一些宗教徒传播宗教的现象。面对这一现象,大学生要坚决维护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上文指出无宗教信仰的人要尊重宗教信徒合法正常的宗教信仰,但尊重宗教信仰者的信仰,并不等于我们要放弃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宗教信仰者有权利要求无神论者放弃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我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别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别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不信仰宗教也是我们法律保障的权利。因此,宗教信仰者不能要求无宗教信仰的人放弃自己的这种权利。据此,当大学生遇见有宗教徒向自己传播宗教,而又自己无心接受他们的说教,我们应当勇于保护自己不信仰宗教的权利,而不能因为要保护宗教信仰者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当前学术界大多从定量的调查分析和实用的应对之策层面研究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问题。由前者得出大学生信仰宗教的现状与原因,由后者总结出诸多的实用性解决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查分析大学校园中的宗教信仰时,调查者首先应当分析大学生对宗教信仰的理解程度,否则调查结果可能与事实有较大的差别。在研究应对大学校园宗教信仰的方法上,研究者应立足于信教大学生的宗教体验和感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与此同时,研究者还应关注培养无宗教信仰大学生的正确宗教观,使他们既能了解相应的宗教文化知识,又能从容应对社会和校园中出现的宗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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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