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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院校与民办院校是两种财产性质不同的学校.公办院校举办主体是政府,经营主体是学校,其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隶属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经举办者同意,公办院校可以处置管理的财产.民办院校因其财产的私有性也可处置自己的财产.两种性质不同的院校合并从法理上讲是可行的.但合并前应对学校的产权进行界定.界定的范围包括明确产权归属、界定财产内容及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