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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城镇化意境下发展
摘 要 面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需要,户籍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城乡身份的“二元”结构,“农民”已经不是身份的定义成为了一种职业。在不断减少农村劳动力的状况下,发展现代化农业就必须走“农民职业化”的道路。本文从“农民”的身份转变、土地流转、专业化市场、职业教育和持续的法律及政策等五个方面对农民职业化的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人口 土地 城镇化 职业农民
基金项目:安顺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办公室 安顺学院2016年科研合作重点项目;《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研究——“一分三向”安顺模式的构建及价值》(项目编号:CZHZD01)。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65
一、以户籍“一元化”转变传统“农民”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到2020年,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一实现户籍“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农民”被传统定义为一种身份,他们以维持生计为生产目的,依赖传统的生产经验,农业经营规模小,生产市场化低,市场竞争意识弱;他们又被称为“传统农民”。在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后,农民与市民不再有身份的区分,没有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民”的称谓应逐渐转变为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犹如“工人”、“医生”和“教师”等。
因此,在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的户籍制度下,“农民”的定义转变为一种职业,是接受过经济和农业知识教育,科学地利用土地,应用农业先进科技将农业进行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市场竞争能力强的“职业人”。
从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到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提出,再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统一城乡户籍。“农民”的概念在中国正发生着由“身份农民”向“职业农民”的转变,“农民”不再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一种地缘区分,在身份上“农民”与“市民”是相同的,都是遵循《宪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的“公民”。随着经济、社会和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民”正成为一种人所从事的职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将形成农业职业群体以自己的特殊属性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
二、以土地流转克服传统农业经营的困境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数次变迁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农民土地权利的变化而展开的。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私有私用、合作化时期的私有共营、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公有公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两权分离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在短期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但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却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中央继续明确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推进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權分置”,构建一个“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土地制度。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发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及落户城镇,将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造成不断的减少,造成耕地资源浪费,降低农业生产率。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五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其中,互换和转让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方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种物权性流转,使得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一起转移没有形成分离的状态。转包和出租的流转方式,承包权与经营权虽形成了分离的状态,但流出方与流入方是通过合同形式产生的一种债权性流转。只有入股的流转方式使得农户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产生了分离,又以承包土地的物权进行入股产生了一种物权性流转。
我国农地的特点是人多地少,部分区域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少,且不同区域内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差距较大,包地细碎化,农地使用率低。使用互换、转让、转包和出租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不仅难以集中使用获得高效的利用率,而且这些债权式流转方式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相关权利属性确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农地流转的高成本和高风险。
在综合考虑农地集体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法律权利属性及我国农地的特征基础上,只有通过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而建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才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人多地少、农地分散、农地耕作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等困难,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有力于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克服传统农业经营的困境。
三、以专业化的市场主体促就现代农业的分工
传统农业生产没有分工,由农户在农业中承担犁地、播种、施肥、灌溉和收获等环节,农户经济属半自给半商品经济的复合体,农业的产业链不长。农民职业化是农业专业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农业专业化是职业农民周围存在着大量的专业化市场。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职业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大量专业化经营主体形成专业化市场,推动农民职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分工。
专业化经营主体为职业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储藏、运输、加工、收购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服务。促进现代化农业产业链多维度的延伸拓展。农业产业链延伸扩展,也就是一个“生产迂回”的过程,即在农业初始生产要素和最终消费之间插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生产工具、半成品、知识的专业知识部门,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农业分工也就愈细。
摘 要 面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需要,户籍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城乡身份的“二元”结构,“农民”已经不是身份的定义成为了一种职业。在不断减少农村劳动力的状况下,发展现代化农业就必须走“农民职业化”的道路。本文从“农民”的身份转变、土地流转、专业化市场、职业教育和持续的法律及政策等五个方面对农民职业化的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人口 土地 城镇化 职业农民
基金项目:安顺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办公室 安顺学院2016年科研合作重点项目;《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研究——“一分三向”安顺模式的构建及价值》(项目编号:CZHZD01)。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65
一、以户籍“一元化”转变传统“农民”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到2020年,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一实现户籍“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农民”被传统定义为一种身份,他们以维持生计为生产目的,依赖传统的生产经验,农业经营规模小,生产市场化低,市场竞争意识弱;他们又被称为“传统农民”。在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后,农民与市民不再有身份的区分,没有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民”的称谓应逐渐转变为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犹如“工人”、“医生”和“教师”等。
因此,在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的户籍制度下,“农民”的定义转变为一种职业,是接受过经济和农业知识教育,科学地利用土地,应用农业先进科技将农业进行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市场竞争能力强的“职业人”。
从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到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提出,再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统一城乡户籍。“农民”的概念在中国正发生着由“身份农民”向“职业农民”的转变,“农民”不再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一种地缘区分,在身份上“农民”与“市民”是相同的,都是遵循《宪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的“公民”。随着经济、社会和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民”正成为一种人所从事的职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将形成农业职业群体以自己的特殊属性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
二、以土地流转克服传统农业经营的困境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数次变迁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农民土地权利的变化而展开的。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私有私用、合作化时期的私有共营、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公有公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两权分离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在短期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但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却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中央继续明确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推进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權分置”,构建一个“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土地制度。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发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及落户城镇,将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造成不断的减少,造成耕地资源浪费,降低农业生产率。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五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其中,互换和转让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方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种物权性流转,使得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一起转移没有形成分离的状态。转包和出租的流转方式,承包权与经营权虽形成了分离的状态,但流出方与流入方是通过合同形式产生的一种债权性流转。只有入股的流转方式使得农户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产生了分离,又以承包土地的物权进行入股产生了一种物权性流转。
我国农地的特点是人多地少,部分区域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少,且不同区域内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差距较大,包地细碎化,农地使用率低。使用互换、转让、转包和出租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不仅难以集中使用获得高效的利用率,而且这些债权式流转方式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相关权利属性确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农地流转的高成本和高风险。
在综合考虑农地集体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法律权利属性及我国农地的特征基础上,只有通过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而建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才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人多地少、农地分散、农地耕作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等困难,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有力于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克服传统农业经营的困境。
三、以专业化的市场主体促就现代农业的分工
传统农业生产没有分工,由农户在农业中承担犁地、播种、施肥、灌溉和收获等环节,农户经济属半自给半商品经济的复合体,农业的产业链不长。农民职业化是农业专业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农业专业化是职业农民周围存在着大量的专业化市场。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职业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大量专业化经营主体形成专业化市场,推动农民职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分工。
专业化经营主体为职业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储藏、运输、加工、收购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服务。促进现代化农业产业链多维度的延伸拓展。农业产业链延伸扩展,也就是一个“生产迂回”的过程,即在农业初始生产要素和最终消费之间插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生产工具、半成品、知识的专业知识部门,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农业分工也就愈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