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轨核算应用在基建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来源 :中国外资·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hutx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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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以来,基建会计一直游离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建项目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难以全面、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的形成。为了切实加强依法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应在核算原则、基建核算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最终实现与基建会计并轨核算。本文首先阐述了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无法全面满足建设项目核算的要求,其次,分析了建设项目使用基建财务的必然性。同时,对完善基建会计会计核算,使其更加符合项会计基本原则的具体设想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最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产会计处理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并轨核算 基建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
  
  ■一、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依法理财,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应把基建会计纳入统一核算。
  ■二、行政事业核算的局限性导致现行建设项目使用基建财务
  (1)基建项目账务未独立建账核算管理
  许多单位没有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立基建账簿,而是把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单位的预算会计账簿中反映,未能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占用的全貌,不便于对基建项目的预算控制、审核和投资成本及竣工结算管理。
  (2)基建项目开支计入预算会计账簿的往来账户
  许多单位把基建项目所有支出纳入预算会计账簿中的往来账户,或计入“暂付款”(行政单位),或计入“预付账款”(事业单位),有的还计入“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更有甚者干脆计入“经费支出——专项支出”、“事业支出”,五花八门,眼花缭乱。因基建项自建设往往跨年度,且金额往往较大,记入往来账户大大虚增了年终结余,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
  (3)一个单位执行两种制度,编制两种报表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对这两种生产活动的核算执行两种财务会计制度,分开建账,造成单位将整体经济活动的记录人为分割成两部分,也导致了任何一种会计报表提供的财务信息均不够完整,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单位整体经济活动的需求。如基建资金单独由基建账核算,导致在建工程及其资金长期游离在行政事业单位事业会计之外;有的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因各种原因多年无法入账,使单位资产严重失实。
  (4)一个单位,两个核算主体
  “一个单位、两个核算主体” 是指一个单位内部形成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核算行政事业经费,一个核算基本建设投资。例如,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这项规定造成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形成两个会计主体,而任何一个会计主体都只是反映了单位经济活动的一方面,违背了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反映会计主体的整体经济活动这一基本前提。另外,一个单位形成两个会计主体,这两者之间的核算界限并没有严格界定,这给单位留有财务操纵空间。比如,有些事业单位就将银行债务隐匿到基建账户中,以此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三、并轨核算的必然性
  (1)基建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并轨核算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财政拔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一直是以建设单位为主体,分别对立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2000年实行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部门预算的细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运作方式及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会计日常核算和决算报表的数据应同口径,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与报表项目相对应,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基建决算报表分开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决算报告仍然使用“结转自筹基建”,无法与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为了全面、完整反映一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建立统一财务核算的平台,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将基建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并轨核算。
  (2)基建会计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是提高会计信息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的保障
  长期以来,基建会计一直游离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在核算基建项目工程成本时,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帐反映,在基建会计账户没有全面反映;预算内财政性投资资金则在基建会计账户进行核算,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帐不反映。对于与基建有关的费用直接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帐列“经费支出”,没有进行费用归集,整个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完整,造成基建决算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既有脱节又有重复,无法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的状况。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必要把基建会计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进行统一核算。
  (3)基建会计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债务风险
  对未列入基建计划的更新改造项目或附属项目,资金来源由原来单一的财政拨款形式,转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如上级拨款、向相关部门拉赞助、收取管理费及预算外收入等等。对这部分资金来源和运用没有统一的核算要求,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基建账户两条腿走路,行政事业单位账户支出的费用直接列支,不能完整反映新增固定资产的情况,有关基建项目一旦形成固定资产,便脱离了会计监督的视线,容易造成固定资产流失。再者,基建资金在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基建账户两头挂帐,为套取、转移或挪用基建资金提供便利,基建资金若有缺口,有关管理部门难于审定,这就导致存在财政资金风险。所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有必要把基建会计并轨核算,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财务风险。
  ■四、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改进基建核算,适应并轨要求的具体设想
  (1)推行权责发生制,取消收付实现制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以实际收到款项列作收入,以实际支付资金 支出。由于某些会计事项往往不能在当期确认,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难以真实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事项,甚至会出现虚假结余,使会计期间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可比性。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引入,行政事业单位既要追求社会效益,又要履行受托责任,重视经济效果,单位的经济业务要进行全面、合理地确认、计量和报告,尤其有的基建项目需跨年度建设,资金经常跨年度使用,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就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整个经济事项。为此必须改进会计核算原则,引入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收支项目已实际发生,无论资金是否收付,都应及时入账,以真实反映单位的收支、往来情况。
  (2)增设相关的基建核算制度
  将基本建设拨款纳入预算单位大财务统一核算后,由此引起的财政资金流入、流出的变化,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难于全面、准确反映。为了弥补基建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并轨后会计科目功能的不足,满足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全面、完整提供基建资金方面的会计信息,应增设会计科目核算基本建设资金。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工程物资”、“预付工程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分别核算为基建项目所准备各种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以及基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待摊”、“其他”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若按计划成本核算应多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负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应付工程款”,核算基建项目按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增设“基建结余”,核算基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内收支轧抵后的金额;在收入类科目增设“基建拨款”和“基建自筹资”两个科目,分别核算财政拨入基建的资金或补助款以及上级拨入的或单位自筹的基建资金,并在“基建拨款”科目中设置“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在支出类科目增设“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基建项目的实际支出。同时取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以便完整反映自行建造取得固定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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