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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医学鉴定体系中,鉴定人可分为专职的法医学鉴定人和非专职的医学鉴定人两大类[1].实践证明,具有丰富临床理论知识、经验和技能的各科专家参与医学鉴定工作,是对法医鉴定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补充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时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