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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虽然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上能够取得广泛一致,但对其范围却各执一词。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对概念中三个关键词“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及“指向”的不同理解上。通过深入分析这三个关键词,可以得出“行为”“利益”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义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