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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客运车严重超员超速”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实施半年多来,因严重超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多有报道,而因严重超速被“追刑”的案例却鲜有耳闻。实施效果为何有如此大的反差?一方面是校车、客运车的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在交管部门的严管下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也存在严重超速危险驾驶案件难“追刑”的诸多因素。本人作为一名基层交警,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对策。(本文所说的严重超速行为,仅指车辆行驶未发生事故时的超速行为,不包括交通事故后通过车速鉴定认定的超速行为。)
严重超速难“追刑”的原因
不完善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办案难度
截至目前,我国对严重超速刑案的司法解释只有公安部下发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未出台更具体的指导意见相“搭配”。由于严重超速行为的具体情形复杂,而该标准表述相对简单,由于司法解释不完善,增加了办案难度。检察院、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对严重超速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有可能影响到该标准的法律效力。此外,标准中的“规定时速”不明确。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对道路行驶速度的规定,除了高速公路、特殊路段、没有限速标志和标线的部分道路对最高限速有明确规定外,有些道路的限速标准不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道路上设有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则优先以设有的速度为准。但对道路最高限速值的设置,哪些部门有权设置?设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则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造成许多地方对最高限速值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对于最高限速值的设置,既可能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设置,也可能是道路主管部门根据当初的道路设计标准设置,还可能是临时道路施工单位的随意设置。如果最高限速值设置不合法,则直接造成对严重超速行为的认定不合法,更不用说判断超速的幅度、是否达到危险驾驶的立案标准了。
目前使用的超速认定条件是造成超速难“追刑”的重要原因
虽然现在的校车、客运车普遍装配具有行驶速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但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查处机动车超速只有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的测速设备产生的测量值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即只有经过认证合格的测速设备才是认定机动车超速的“唯一”合法证据。所以像校车、客运车随车装载的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车辆超速数据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难以作为严重超速刑案的法定依据。此外,根据《意见》规定,开展测速的道路应当是向社会公布的路段。据统计,公布测速的道路多限于高速公路、国道、部分省道和小部分县道,而像更多的乡道、村道等没有公布的路段,交管部门是无法测速的。这就使得严重超速“追刑”的法律效果大打折扣,在这些不开展测速的路段难以追究驾驶人严重超速的刑事责任。
超速行为的“隐蔽性”是造成严重超速难侦查的原因之一
对于行驶中机动车的具体行车速度,除驾驶人通过观察车速表、交警通过测速设备、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跟踪这三种途径外,没有其他的识别方法。现实中,校车、客运车除非是故意严重超速不计后果,实际上往往是持续一小段时间、瞬间或断断续续的行为,存在灭失快、转移空间迅速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此造成超速数值的难以界定。
普遍使用非现场执法的测速方式是造成严重超速行为证据收集难的原因之一
现实执法中,各地交管部门普遍采用非现场执法的测速方式,即先由测速设备现场取证,过后再由交管部门人工审核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这就造成交管部门难以第一时间发现严重超速行为。而像校车、客运车,这些车辆使用频繁,司乘人员流动性大,这种“事后调查”的方式易造成证据流失,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推进严重超速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对策
针对严重超速违法“追刑”难的问题,建议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尽快完善司法解释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家应就严重超速刑案的立案标准达成共识,及时出台更为完善、更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以有效保证“严重超速入刑”的顺利实施。其中应明确规定各种道路的最高限速值的设置权限和设置方式,以指导全国公安、道路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最高限速值。对不符合设置标准而导致的“超速”行为明确不予以处罚,以确保严重超速“追刑”的标准统一。
建议明确将校车、客运车上装配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超速数据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校车、客运车应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客运车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这为保证测速数据的真实性创造了法律条件。因此,建议国家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将校车、客运车卫星定位装置记录符合相关标准的车速数据,如多次严重超速、长时间超速的数据作为办案证据,以有效打击此类“马路杀手”。
交管部门要改变工作方法,提高严重超速的“追刑”率
一是针对校车、客运车易超速的路段,交管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如通过加大流动测速监控设备的投入,加强测速设备网上巡查,并投入足够的警力提高严重超速校车、客运车的现场查处率,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及时收集证据,减少取证固证难度。二是交管部门应加强民警办理严重超速刑案的培训,以提高办案能力。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严重超速刑案侦破率高的部门予以及时表彰推广,以提高严重超速的“追刑”率,遏制严重超速行为的发生。
严重超速难“追刑”的原因
不完善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办案难度
截至目前,我国对严重超速刑案的司法解释只有公安部下发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未出台更具体的指导意见相“搭配”。由于严重超速行为的具体情形复杂,而该标准表述相对简单,由于司法解释不完善,增加了办案难度。检察院、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对严重超速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有可能影响到该标准的法律效力。此外,标准中的“规定时速”不明确。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对道路行驶速度的规定,除了高速公路、特殊路段、没有限速标志和标线的部分道路对最高限速有明确规定外,有些道路的限速标准不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道路上设有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则优先以设有的速度为准。但对道路最高限速值的设置,哪些部门有权设置?设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则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造成许多地方对最高限速值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对于最高限速值的设置,既可能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设置,也可能是道路主管部门根据当初的道路设计标准设置,还可能是临时道路施工单位的随意设置。如果最高限速值设置不合法,则直接造成对严重超速行为的认定不合法,更不用说判断超速的幅度、是否达到危险驾驶的立案标准了。
目前使用的超速认定条件是造成超速难“追刑”的重要原因
虽然现在的校车、客运车普遍装配具有行驶速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但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查处机动车超速只有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的测速设备产生的测量值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即只有经过认证合格的测速设备才是认定机动车超速的“唯一”合法证据。所以像校车、客运车随车装载的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车辆超速数据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难以作为严重超速刑案的法定依据。此外,根据《意见》规定,开展测速的道路应当是向社会公布的路段。据统计,公布测速的道路多限于高速公路、国道、部分省道和小部分县道,而像更多的乡道、村道等没有公布的路段,交管部门是无法测速的。这就使得严重超速“追刑”的法律效果大打折扣,在这些不开展测速的路段难以追究驾驶人严重超速的刑事责任。
超速行为的“隐蔽性”是造成严重超速难侦查的原因之一
对于行驶中机动车的具体行车速度,除驾驶人通过观察车速表、交警通过测速设备、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跟踪这三种途径外,没有其他的识别方法。现实中,校车、客运车除非是故意严重超速不计后果,实际上往往是持续一小段时间、瞬间或断断续续的行为,存在灭失快、转移空间迅速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此造成超速数值的难以界定。
普遍使用非现场执法的测速方式是造成严重超速行为证据收集难的原因之一
现实执法中,各地交管部门普遍采用非现场执法的测速方式,即先由测速设备现场取证,过后再由交管部门人工审核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这就造成交管部门难以第一时间发现严重超速行为。而像校车、客运车,这些车辆使用频繁,司乘人员流动性大,这种“事后调查”的方式易造成证据流失,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推进严重超速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对策
针对严重超速违法“追刑”难的问题,建议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尽快完善司法解释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家应就严重超速刑案的立案标准达成共识,及时出台更为完善、更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以有效保证“严重超速入刑”的顺利实施。其中应明确规定各种道路的最高限速值的设置权限和设置方式,以指导全国公安、道路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最高限速值。对不符合设置标准而导致的“超速”行为明确不予以处罚,以确保严重超速“追刑”的标准统一。
建议明确将校车、客运车上装配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超速数据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校车、客运车应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客运车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这为保证测速数据的真实性创造了法律条件。因此,建议国家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将校车、客运车卫星定位装置记录符合相关标准的车速数据,如多次严重超速、长时间超速的数据作为办案证据,以有效打击此类“马路杀手”。
交管部门要改变工作方法,提高严重超速的“追刑”率
一是针对校车、客运车易超速的路段,交管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如通过加大流动测速监控设备的投入,加强测速设备网上巡查,并投入足够的警力提高严重超速校车、客运车的现场查处率,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及时收集证据,减少取证固证难度。二是交管部门应加强民警办理严重超速刑案的培训,以提高办案能力。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严重超速刑案侦破率高的部门予以及时表彰推广,以提高严重超速的“追刑”率,遏制严重超速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