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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中,第二步骤中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被忽视,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在"三步法"的第三步骤中,仅通过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来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种操作方式很难保证创造性评述的客观性。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分析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最后尝试给出了一种克服这一问题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