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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在建国初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为了保障特殊人群的生存需要而设立的。然而,如今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租赁业更是层出不穷,于是我国法律关于该权利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适用范围过大、社会价值降低等弊端突显。依据现行的法律来解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诉既不能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权利的争论也很大,因此完善该权利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本文将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设立的历史背景和价值着手,首先通过比较“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性质,接着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设立的价值基础,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所存在的弊端深入研究基础上,提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何正确理解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成立和行使条件,并进一步提出对该权利的立法建议。主张限制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明确其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提倡实行约定先买权制度并给予相应法律保障等,以期对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