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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3年提出了最低工资制度,旨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减少贫穷,提高社会福利。但最低工资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实现其设计之初衷,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广泛探讨和争议。 本文采用能够同时处理组间同期相关和组内自相关的FGLS对2003-2010年中国30个省的劳动统计数据和最低工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深入研究最低工资变化对全国、不同地区、各地区不同行业就业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从全国范围看,提高实际最低工资对就业量存在显著的正效应,但就业弹性系数非常小,只有0.086;分地区来看,提高实际最低工资对东、中部地区的就业量存在轻微的抑制作用,弹性系数不足0.05,对西部地区的就业量有明显的拉动作用,实际最低工资每提高10%,西部地区就业量增加2.02%;分行业来看,提高实际最低工资对各地区不同行业就业量的影响可能为正、可能为负、也可能不显著。 本文结合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和现状,在经典的最低工资理论框架下对上述实证结果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在东、中部地区的就业效应与最低工资的完全竞争模型较为一致,而最低工资在西部地区的就业效应与买方垄断模型较为一致。最低工资对各地区不同行业就业的差异性影响与地区劳动力市场结构、行业劳动力供求现状、行业性质和利润率、相对最低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有关。基于上述实证研究,本文提出以下政策性建议:第一,保持现有最低工资制度,并关注地区差异;第二,加强最低工资保障力度,使低收入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第三,进一步制定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避免最低工资偏离行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