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一度受到了相当的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则集中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价值问题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价值是勿庸置疑的,它突出地表现在对人性的关怀、对个案公正的关切,以及其与其他重大刑法价值诉求的内在契合。更为重要的是,考察我国社会目前突出呈现的贫富差距突出、弱势群体庞大、法律信仰缺失等问题,我们发现在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期待可能性理论都与我国的这些国情十分契合,对于我们缓解社会矛盾,培育法律情感都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如何在我国刑法中找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正确定位是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前必须解决的刑法学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惑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无法一一对应而不知将期待可能性定位于何处。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应当属于刑事责任的理论范畴。理论上应当将期待可能性定位为刑事归责的要素之一。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对现行刑法进行一些调整,以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典中有一个与之理论地位相适应的位置。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合理地确定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及行为人行为时的期待可能性程度也是借鉴和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前提。本文认为不论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质还是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行为人标准都是唯一可行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所处的环境、行为人犯罪的原因等多方面的情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恰当地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期待可能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