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已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信用经济。但是,我国个人信用立法滞后,有关个人信用法律法规不完善,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我国立法者的当务之急。为此,笔者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对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所帮助。本文分四大部分论述有关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问题。 第一部分是介绍有关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内涵和意义。个人信用,是指个人具有履行契约、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公众中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用于管理、保障、监督公民个人信用活动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个人的信用权。个人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履行契约、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公众中获得相应信赖和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它的内容主要是信用的利用权、信用的保有权和信用的维护权。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需要、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现实需要。同时,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净化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然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谈谈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存在的问题。我国数千年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的信用观由来已久,孔子就曾说过“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但是,由于封建皇权的统治、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我国封建社会并没有形成市场信用制度,更不用说建立有关个人信用的法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现有的信用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调整个人信用的规章不健全、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缺乏系统的宏观建设、尚未建立有关个人信用数据公开的法律、对个人信用行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信息披露和失信惩罚机制尚未建立,有关信用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