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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公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强制处分及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行政强制性。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发展、关系到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增强,城市建设的规模、力度、速度也不断扩张,拆迁规模随之急剧膨胀,因拆迁导致的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激烈,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成为继“三农问题”、“失业问题”之后的焦点问题。“拆迁事件”不断、“拆迁上访”越演越烈,拆迁问题引发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与建设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宗旨是相悖的。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真研究分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法律缺陷,力求从理论上作出解释,提出有益的管理方法及对策,探索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作用,为行政法规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为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一定的借鉴。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政策形成过程是先由有关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然后由领导决定,其中缺少带有总揽全局的研究和咨询环节,政策决策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政治的影响使得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存在不足,基层房屋拆迁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政策执行上的偏差也难以规范和指导拆迁活动。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缺乏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片面性;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引发拆迁矛盾;行政措施脱离实际,补偿费用难以到位;拆迁中政府角色错位等。 本文应用公共政策学的相关理论从拆迁管理的角度研究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探索解决的办法。一是加快拆迁政策的法律化进程;二是转变职能,准确定位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把能够交给市场去做的事,统统推给市场,把政府的精力解脱出来。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不能奏效时通过法律手段推进拆迁工作;三是提高拆迁评估的科学性;四是加强住房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五是合理规划,避免盲目拆迁;六是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杜绝拆迁领域腐败行为。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拆迁当事人之间虽然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拆迁活动事关重大,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的范畴,而涉及到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拆迁活动中应引入市场机制,但行政干预亦不可缺。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由于经济有待发展,法制环境有待完善,公民素质有待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待增强,过度市场化,将会导致自由化,公民对政策的理解能力、对社会发展的认识能力的社会现状决定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模式应是“市场十适度行政干预”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干预,避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得依靠经济的发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