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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通过对法律起源与发展的思考,结合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发展的现状,提出调解制度应当进行改革,而改革的途径是逐渐废除调解制度,建立诉讼和解制度。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一、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或治理的手段是人类不约而同的选择,西方有着优良的法治传统,而我国才刚刚走上法治的道路,从我国的历史来看我们并没有真正的法治传统,在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司法制度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实务界也进行了多种审判方式改革,理论界则进行着改革的深层次思考。所有的这些都需要我们吸取外国的法治经验,总结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二、调解制度发展至今,弊端重重,文章总述了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在指出它存在的有利之处的同时,又指出它的弊端是最主要的,对于调解制度应当最终加以废除。三、应该建构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用它来替代调解制度。首先文章从学理上论证了这种建构的可能性,指出以和解代替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最后从具体操作上论证了该如何建构和解制度,并认为应当分为审前和解制度与审理中的和解制度来分别建构。文章认为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就是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所以主张吸收西方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对和解制度加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