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笔者以版权的角度研究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本文将版权与著作权同一意义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特定群体的文化信息和价值理念的载体,更重要的是现代文学艺术创造力的源泉。在当今信息技术引领的时代,民间文学艺术蕴涵的有价值信息常被传统社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以传统或习惯以外的方式开发使用,伴之而来的是,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例不断涌现,实践中迫切需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加以界定,以止相关纠纷。虽然近段时间以来,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前所未有的热情,各地纷纷建立非物质遗产保护机构,然而此种保护还不足以使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笔者结合当前非物质遗产项目的申报情况,借鉴有关非物质遗产申报条件,合理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权利主体。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章。第一章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现实状况,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民间文学艺术概述,其包括两节,先是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界定,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通行术语考察起,进而探析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内涵;然后是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特征,有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有更加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当前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为三节,第1节,主要介绍以非物质遗产角度的法律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其强调民间文学艺术的世界性立场以及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忽视传统社区或社群利益的保护,第2节是介绍国际上了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用版权制度加以保护,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范围认识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权力主体的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第3节则分析国内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的现状,现行的可操作的法律,一般是效力较低的地方法规,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建设亟需加快进程。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民间文学艺术利用的现实状况,说明授予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著作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章包含两部分,先是从现代版权法的演进中探悉其保护主体的变迁,顺便提及版权法诞生的历史条件,以及主体演变趋势情形,从出版人本位到作者权人本位的转变,著作权主体从国内主体到外国主体的演进,以及从保护自然人个体向法人或者团体组织的转变的历程,说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范围并不是从它诞生起就固定不变,而是一动态的发展过程。进而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与现行版权法所要求的主体存在契合性。后一部分,主要从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基础以及划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产生的法理基础分析,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应该归属于产生它的主体,国家或个人原则上都不宜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被推定为某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中,其他有关主体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中的权利也应得到合理的兼顾。重视和保护好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各种权益,尤其对在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章,主要介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利类型,以及权利行使情况等,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性,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版权法所规定的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了解一下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行使权利的现状。本文的难点就是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关群体问题,结合目前我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按照民间文学艺术等非物质遗产的申报情况,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笔者此文建议所能达到的效果必须结合国家的文化政策、以及其他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交叉保护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