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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组织是由个人组成。限制公权力以及促进其宗旨实现之问题,当然关涉其成员的权利、义务——或言之,当公权力于法律规范中运行并受其规制,其成员权义结构呈现一定特征。公职人员是由公法授权参与支配公共利益,并履行法定公共职责与勤务义务的个人。基于公职人员之特殊职责、义务由公法设定,其具体人权或公民权相形于一般公众有所克扣和减损。本文以法学理论、法律克减规范为根据,依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蓝本之谱系论述权利克减之具体内容,并就克减处分之救济路径开列共通经验。公法契约的基本伦理、权力关系理论、法益衡量理论是为权利克减之重要理论基础。公法契约之基本伦理系从管控公权并设定公职身分义务、保障公众人权之维度提出。权力关系理论之一般权力关系语境中,宪法权利受到宪法自身以及法律的限制;特别权力关系语境中,于科层体系内以服不定量勤务为由对公职人员基本权利予以克减。笔者主张,基于公职人员之公法契约义务及身分属性对其权益予以克减,应在不违反一般权力关系语境中的宪法权利保障精神,并根据宪法授权依法律规范为之,始能获得适宪性与合法性。法益衡量理论之提出,着重于在立法、法律适用层面对公职人员权益与公众权益之冲突予以衡量,并作出必要限度的、正当合理的让步。为辅证克减问题之实在性,克减规范概括特征之实证分析,强调对公职人员之身分行为予以界分:基于其人权或公民权主体地位,对与公职身分影响无涉之私人行为权益予以保障;又因其居于公法规定之地位,身分之义务性卓著——公职人员法、公职人员伦理法、反腐败法以职责和义务性规范为主体,强调权责一致,应当依法对可能滋生不当身分影响之行为自由予以适当规制。具体人权克减是本文着墨较为铺张的部分。于经济和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个人尊严权益等人权谱系下,分类探讨公职人员特定权益克减的理由、意义、必要性、适当限度、衡量规则等,并辅以规范分析、司法判例评述来回答具体“怎样克减”的问题,从而归纳一般克减经验。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公职人员之自由从业权、经济保障权、经济罢工权等权利克减问题是为探讨重点;政治权利方面,表达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等权利克减是主要构成内容;于人格尊严权益克减部分,笔者提出公职人员隐私、名誉等权益与公众的主观公权利、宪法监督权之冲突问题,以及良知信仰自由与公职伦理冲突之问题,并对此等冲突予以解构。此外,克减处分争议及其审查问题探讨之目的一方面指向克减的必要性、正当性、适当性,另一方面亦指涉克减措施之外部制约与监督体系功能。笔者以为,唯有可能获得救济之权益,方具有实在性,所谓的“权利克减”亦是建立于实在的权益之中,无权益即无克减;唯有于健全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任何利益处分所引起的争议,均可诉诸有效之救济路径。这亦是笔者取一定篇幅,镶嵌克减处分争议之审查问题于论题探讨中的重要理由。基于以上探讨,本文指出当今中国公职人员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个人尊严权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就特定聚讼话题与困境提出法治进路与相应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