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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在这种交易方式中,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买卖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融资租赁是一种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结合起来的金融创新方式。融资租赁因其能提供融资、促进销售、增加投资、优化财务结构以及实现资产管理等功能,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得到了各国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应用。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己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和银行信贷的重要融资方式。我国经济的发展起步较晚,在融资租赁引入我国的30年里,其发展的并不顺利,融资租赁业务较之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也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服务贸易的重要服务部门已全面向外资开放。大量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良好的风险控制手段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涌入,使得我国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融资租赁业正面临着新一轮的发展。而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的相对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法律关系,因此也带来一些新问题。然而由于融资租赁本身历史不长,人们对融资租赁的两个重要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认识不深,对两者的权利的保护及平衡未给予充分重视。本文在深入研究了前人的理论的基础之上,从不同的切入角度探讨,深入分析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分析了融资租赁本身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然后从针对出租人的特殊规则入手分析出租人的法律地位,进而由这些特殊规则及其背后的法理来引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应的法律地位。最后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租赁公约》,更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模式的选择并提出了司法解释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定义,主要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界定。之后分析了融资租赁相对于传统租赁的特殊性质。最后介绍了融资租赁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引入我国的过程。在对融资租赁进行全面的认识的基础上,为下文的下一步研究做铺垫。第二章首先在比较学者们的各种学说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作者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些理解,包括其与传统租赁法律关系的对比、其独特的所有权内涵以及其特殊的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介绍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三方基本主体以及两个关联合同。本章意图进一步加深对融资租赁的理解,力图挖掘融资租赁的本质,并引出两个关键的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第三章首先探讨了四个学术界达成共识的保护出租人的特殊规则,并详细分析了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及表现形式。由此引出对出租人法律地位的分析,也即注重对出租人权利维护的原因分析,这一部分的分析主要从所有权弱化和交易流程两个角度入手。本章最后总结了出租人的地位及我国对出租人保护的现状。第四章首先提出了承租人权利容易受到忽视的观点,尤其是如果任意使用对出租人保护的特殊规则会加重承租人的负担,本部分主要选取了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及破产制度两个主要制度进行说明,每个制度又会包含更加详细的规则。最后得出了关于出租人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性的评价。第五章首先在对第三章和第四章整体理解的基础上,论证了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必须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的平衡。之后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沿革和现状,并分析了我国在立法模式上应当选择分散立法,而不需进行统一立法。最后对前文中提到的一些制度设计问题以及其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不仅关注出租人的易受侵害的法律地位,也注意到承租人容易受到忽视的制度设计。本文没有独立的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而是将两者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方法更容易找出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找出平衡双方利益的制度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