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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信用经济,这在逻辑上就要求中国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然而由于历史的、法律的等各种原因,中国迄今尚无全国范围的信用立法。当前中国社会的失信状况加剧,这已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治理失信问题的治本之策,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探讨信用信息公开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除了导言之外,本论文共分4章,各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信用与人类社会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从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的角度探讨了信用概念的历史演进。文章认为,信用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现代社会,不同的学科对之也有不同的理解。在人类社会中,最先出现的是信用的伦理含义,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其次出现的是信用的经济含义,即以偿还贷款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资金或商品的有条件的让渡;最后出现的是信用的法学含义,即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评价。现代社会的信用概念是历史上诸种含义的统一。“信用”一语与“信誉”、“信任”的含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社会学所研究的“信任”问题对于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信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第二节探讨了信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主要内容有:(1)信用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文章认为正是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而使原始人群得以摆脱动物状态而进入人类社会。人类由蒙昧时代到野蛮时代直至文明时代的进步过程实质上也是更多社会成员的合作及合作深度愈益深入的过程。在现代社会,正是由于跨地域、跨民族、跨文化之间的人与人的信任与信用,才使得人类社会不断扩大交往空间,提升交往层次,人类的信用合作范围才能得以由地域性和民族性的扩展为世界性的。(2)信用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文章认为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这表现于如下几个方面:信用是企业生产管理的基础;信用能够使商品在市场流通中减少流通费用;信用制度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信用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现代社会的信用已成为市场主体的无形资产。(3)信用活动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观点如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总规模增长快于经济增长;从经济发展的长期效应来看,信用对经济增长有拉动作用;信用过量引起经济衰退。 第二章信用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本章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讨了信用与法律的关系。文章认为,在人类历史上,信用与法律的关系可以从两个维度去分析:第一个维度是从对信用维护的角度看,人类历史上经历了由道德的自律到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共同作用的过程;第二个维度是从法律对信用的维护看,经历了从民法债权的个人本位到现代信用法律制度的社会本位的过程。文章从法律和道德关系角度探讨了信用立法的必然逻辑。中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信用权的内容,这对于维护守信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对于维护信用主体的利益来说是不够的。 第二节探讨了信用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文章在对“信用”和“信息”两个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界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的概念,并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释。本节还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角度从理论上论证了信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文章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文章认为在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信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与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信息公开立法 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立法。文章分析了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立法中所包含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对与个人信用信息有关的几个概念——调查性消费者信用报告、个人敏感资料、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进行了解析,就这几个概念在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中的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文章就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文章还就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立法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内容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第二节论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立法。鉴于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的诸多区别,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信用问题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我们从其相关法律和其信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其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诸多内容。文章分析了发达国家信用立法中所体现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制度的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欧洲大陆国家模式和日本模式的不同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节论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信息公开责任机制。文章认为,信用信息公开的责任机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在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征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侵害信息主体的利益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二是指在信用信息公开的机制下,信息主体因其信用的优劣而带来的后果。文章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信息公开责任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第四章中国的信用信息公开立法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中国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现状,并对此进行了评析。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中国的信用信息公开立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文章就中国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经济发展状况背景、社会历史文化及法律制度等背景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背景使得中国当前出现了严重的失信现象。对此,中国各级政府已认识到了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意义,并为此作出了初步的努力。文章就当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和国务院各部门层面的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情况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当前中国的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评析。 第二节对中国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认为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法律实际,中国应该制定一部《信用信息公开法》,并就《信用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阐释。鉴于当前中国相关立法与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不适应,文章认为应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解释,以使信用信息公开立法的精神贯穿于中国的诸多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