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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是确保一国法制得以有效实施的政治制度,通常需要一定的专门机关予以实施,使其代表国家就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诉。一般而言,检察制度涵盖范围较广,不仅仅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制度,还涉及到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规定。实际上,不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所建立的检察制度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权力制衡理论和列宁为代表的法律监督理论。当然,考虑到我国国情,在构建检察制度的时候,需要立足于具体实际,在有效借鉴法律监督理论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内的检察制度展开探究。本文结合检察制度中涉及的有关理论问题展开探究,首先阐释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由来及在我国设立检察制度的必要性。现代检察制度发端于西方,法国于十三世纪就有了检察制度的萌芽,到十七世纪即已成熟,此后影响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德日等国家相继效仿。英美法系检察制度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但就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职能而言,与大陆法系差别不大。我国的检察制度在民国时期借鉴大陆法系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曾模仿前苏联,文革时期遭受破坏,改革开放后重新建立起科学的检察制度,检察权走了一条从不独立到独立的路子,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被确立下来。当代检察制度其所肩负的职能很多,核心是履行刑事公诉职能,代表国家揭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从私诉到公诉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职能,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它又是权力制衡的重要工具。其次总结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并检讨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性质取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因此检察权由人民赋予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检察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独立履行检察权,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防止来自行政权的不当干涉。由此,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严厉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还存在不足,集中体现在如下几点:第一,检察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即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界限模糊,检察监督权措施不到位,民事、行政领域检察制度规定过少;第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缺乏合理性,也就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具有多重性,即要受到来自相同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地方党委与政府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等多个主体的共同监管,多重主体的领导容易产生职权模糊和重叠现象,难以确保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第三,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尚未理顺,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现象严重,侦查、诉讼活动权力极为分散;第四,检察机关内部运行行政化色彩严重,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行政化,管理模式行政化,工资标准行政化等等。再次,结合国内检察制度中涉及的问题,本文给出下面几点策略:第一,主动健全检察制度的相关立法,首要要尽快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其次要不断强化法律的监督力度,最后,还应当强化民事、行政领域检察监督权。第二,积极健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一方面,以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作为基础,并确保权利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还应当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监督。第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具体来说,应当分别做好这些工作,即规范侦查、诉讼权力;改变检察机关行政化倾向问题;探索符合检察规律的业务管理模式等等。第四,就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