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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是指征税机关依据纳税义务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来征收相应的税款,即对税收负担能力强的多征税,税收负担能力弱的少征税,它与税收法定主义共同构筑了税收的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关于量能课税原则的法律定位,虽然在理论界中存在着基本原则说、原则说、非原则说等不同的观点,但实际上许多国家早已将量能课税原则纳入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日本、台湾等地的许多案例都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纵观我国的司法审判,也亟需确定量能课税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从而更好的保障纳税人的权益。量能课税原则作为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收领域的生动体现,我们应明确其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的形式公平,量能课税原则更注重税收的实质公平,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应放在税法中同等重要的位置。然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量能课税作为税法基本原则地位并没有得到肯定,一些学者认为其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致使其不能发挥基本原则的普遍约束力,因此只能作为一种财税思想,虽然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但总的来说,我国对量能课税的研究依然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深入到实践应用中去。本文从量能课税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研究其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明确其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量能课税基本原则指引下的税制改革,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引导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模式。在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上,主要表现为所得税改革和“结构性减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实行物价指数联动课税机制等措施,促进以“营改增”为主要方式的“结构性减税”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