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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其根据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由于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和地区有效,在这个国家或地区之外,原来的权利将不再存在,从而使得一国的法律在他国不具有域外效力。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开始动摇,尤其是到了二战以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进一步被突破,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由于其不同的历史、经济和文化背景,在保护范围和对象、保护期限、权利取得方式、申请审查公告程序,特别是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立法差异,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在各国间发生法律冲突。尽管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冲突出现的时间还不长,但存在法律冲突的地方却很多。按照法律纠纷的类型来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冲突:权利保护的范围导致的法律冲突、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导致的法律冲突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是通过订立权利转让合同实现的。由于各国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有所差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研究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加深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颠覆了传统国际私法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的观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随之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基本理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包括国内的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也不例外。因此,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分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国内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适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具有与普通民商事条约不同的复杂性,即其既具有可直接采纳适用于私主体的详细条款,又有须经国内立法机关对其进行转化而对私主体发生效力的条款,这就需要区别对待。总的来说,对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采用“转化”法,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根据条约进行重新立法使之在内国发生效力是最新和最普遍的趋势。目前各国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各自在不同的纠纷类型上有着独特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难以依据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适用“分割论”方法,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同类型、不同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从而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上的趋势。 在评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一般规范之后,笔者详细对中国有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国内法律适用规则加以介绍。在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国内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上,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可以分为三类:(1)关于知识产权本体关系的认定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的成立、内容、保护期限等。(2)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3)国际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本身的转让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国际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合同纠纷是知识产权与侵权关系、合同关系的一种复合,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均出现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之中。其与一般侵权和合同纠纷的最大差别就在于侵犯的客体是知识产权,因此,其法律适用与一般侵权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并无大的区别,但在连接点的确认上要更多的依据知识产权的特点来进行。中国应当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先进经验,采用法律适用规则分割适用的方法。对本国不符合潮流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进行改革,以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接轨,以利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