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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一种极端形式,政府为限制垄断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所制定的一系列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的经济规则,及为维持经济规则稳定、持续运行所设立的裁断和执行机构,这一整套制度体系称之为反垄断机制。美国和日本都是具有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机制的国家,两国都拥有一套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相应的执行机构,但是由于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的不同,两国的反垄断机制各具特点。美、日反垄断机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限制对象、历史演变过程、法律内容和实施机构四个方面,这些不同点主要源于两国经济基础的不同,同时也体现了经济思想的差异。上述不同点直接导致两国反垄断机制的绩效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但是不能单纯的因反垄断机制实施绩效的好坏就定义两国竞争政策的优劣。中国反垄断机制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美、日两国的经验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