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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的要求。农村民间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其参与公共治理是我国政府改革不断深化的产物。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和发展,农村民间组织将是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主体。我国广阔的农村公共治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治理,同时也需要农村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 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以揭阳老年人协会为例,通过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农村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历史渊源,相关社会因素,以及治理理论与民间组织、国际上相关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进行分析,得出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其次,以揭阳老年人协会为例,分析了该协会现状,重点分析了揭阳老年人协会的组织结构、经费来源。利用笔者在乡镇政府工作的优势,借助同事的帮助,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村的随机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从调查中得出揭阳老年人协会在乡村治理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存在问题,并且总结老年人协会在乡村治理中的消极作用,对协会在乡村治理中所呈现出来的冲突进行总结。再次,从国内外农村民间组织实践入手,重点分析了美国、日本、台湾农村民间组织及江西赣州老年人协会和湖北洪湖渔场老年协会的发展经验,并总结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所带来的启示。最后,结合前述对揭阳老年人协会的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国内外农村民间组织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治理理论视角下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中的对策:第一,政府通过准确定位农村民间组织、加强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合作、加大对农村民间组织的扶持引导和规范、鼓励农村民间组织参与公益活动、加强对农村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消除农村民间组织消极影响等措施,来理顺政府与农村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二,农村民间组织通过完善自身的资金筹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强自身内部建设;第三,农村民间组织通过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健全农村民间组织监督机制,从而使农村民间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一大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为新农村建设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