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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救济具有公正性、文明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滞后性。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发生私权上的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公力救济。但是于此同时,债权人也不得不耐心等待法院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获得法院的确定的终局判决。这则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债务人也可能滥用上诉权,使得债权人期待的诉讼结果落空。这种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制裁的救济方法已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如何能够有效迅速便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向民事诉讼法提出了挑战。然而,民事诉讼法提供保护的措施正在向事前的预防损害及实现权利的保护转变。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满足当事人预先实现诉讼请求的急需,作出了有关“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但是我国现存的先予执行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方面仍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便更为及时、恰当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先予执行的概念、性质以及功能。对于界定该制度的性质,笔者在分析“执行制度”和“保全措施”两种论争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先予执行是一种救济程序、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二部分,域外相似制度的考察。笔者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中与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类似制度:确定临时状态假处分、给付处分、紧急审理程序、假处分和禁令制度等。对这些制度从它们的立法与适用现状进行分析考察。同时结合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实际状况,分析域外类似制度可供完善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的借鉴经验。第三部分,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共分为三个阶段:先行给付阶段、先予执行阶段、保全与先予执行并立阶段。在此基础上发现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先予执行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应予以完善:立法、启动方式、适用条件、救济程序等方面。第四部分,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域外相似制度的考察以及对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梳理,在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正当原则的前提下,对我国先予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具体有:立法重新定位、案件适用范围扩大、完善救济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