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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父母侵害子女权益的事件频发,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对其身心成长严重不利。因此,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如果家庭不能呵护他们的成长,甚至使其受折磨,那么国家公权力就应该介入这些“家事”之中,即表现为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并为他们寻找合适的新监护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尊重未成年人自身的意愿,也就是要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另外也要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此类案件在现实处理中面临着“难发现”、“难申请”、“难审理”、“难安排后续监护”等问题。目前我国的监护权撤销制度还不完善,不足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我国法律对撤销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权和其他非父母监护人的监护权适用同一种标准,但是在监护制度中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如果父母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履职的,才由其他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故在撤销时适用统一标准有些欠妥。第二,申请撤销的主体的顺序没有规定,且没有规定相应权责,法律笼统规定许多的个人和机构都有申请的权利,也就造成实践中往往无人去管的局面;另外检察机关并没有被列入申请主体,公益诉讼尚未进入撤销监护权领域,检察机关理论上只有告知的权利,没有主动申请的权利。第三,法律对继任监护人选任的规定较为粗略,需要设立监护人资格的严格审核制度。第四,在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的复权评估的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第五,政府机构对于撤销监护权这个过程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对撤销前的临时救济以及撤销后对继任监护人的监督较为薄弱。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的撤销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依据不同的撤销对象,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构建不同的监护权撤销标准。第二,明确规定申请主体的顺序、权责,使得每一个有申请权的主体都能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不履职将受到的不良影响,以及授权检察机关就监护权撤销提起公益诉讼,扩大申请主体范围。第三,完善对继任监护人进行选任的标准与程序,使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第四,明确规定对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的复权评估程序,填补法律空白。第五,健全行政部门配套制度,加强撤销前的临时救济以及撤销后对继任监护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