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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除,国家采用“乡政村治”的方式治理农村,即国家在乡村的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一级,乡镇依法对乡村进行行政管理;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依法行使民主自治权利。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村民自治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农村的反应,是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利的回归。也就是说,村民自治是社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它不带有国家行政性质,不在国家政权体系的范围内,而是在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内留出一定的空间,让人民群众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这种治理方式推动了乡村基层民主,使村成为充满政治活力的基层组织。但是,从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作用来看,村民自治并不是要求国家政权从农村最基层的村“退出”,相反国家政权需要渗透到广大的农村基层。这是因为,村民自治的村都必须同时在“村民自治”的范畴内承担着“政务”、“村务”、“党务”、“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四方面的事务,这些事务并不都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许多是关系农村发展与稳定的国家事务。因此,一方面国家可以也应该将农村基层的一些事务交由农民自己去管理,但另一方面,农村基层事务中的一些重大事务却必须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去实现,甚至可以说,没有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实现农村的现代化是不可能的。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又是一个能够充分展现村庄公共权力实际运行的焦点性事件。因此,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无疑是透视新村治规则在村落场域中的实际运行状况的一扇窗口。本文以山西省X市L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为案例,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国家现代化进程与国家政权的角度分析了国家政权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职能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通过对案例的描述,提出问题,梳理相关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分析了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职能,认为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对村委会的选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第三部分从实践中探讨了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职能失范及其造成这种失范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压力型政治体制的存在、信任危机、民主缺乏深度等方面,从而认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存在使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阻力。最后一部分为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既不能让国家政权从村民自治中彻底退出,也不能让国家政权无限制的干预村民自治中的事务,而应该科学地厘清、界定基层政府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中的职能,承担起“组织者”、“指导者”与“监督者”的职能,而不应亲自来组织与操作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