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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民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公民运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权利的现象逐步为文明的司法救济模式所取代,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尚不完善,通过非法定之方式实现私权利的情况并未完全消失,对此不同部门法及其理论界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行使债权的行为是否应当容忍,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英、美、德、日等国对债权行使的刑法意义之研究远早于我国,其理论与实践成果为我国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从债权行使所指向的财产权利之规范基础及社会相当性出发,可探寻出债权行使作为排除犯罪之根据,而根据刑法的任务和目的,财产罪的规范目的应采“经济的财产说”为宜:经济的财产说主张维护的是实质的财产秩序。对于诈骗或胁迫取财行为而言,由于债务人被骗或被迫交付之财物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标的物,债权人的行为没有给债务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构成财产类犯罪;对于盗窃或抢劫行为而言,由于债权人窃取或夺取标的物是出于实现债权之目的,不具有财产犯罪的违法性,即使行为人行使的是不受民法保护的债权,只要该“债权”具有经济上的价值,也可以排除财产犯罪的犯罪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行使债权的目的行为可以阻却财产犯罪。而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当行为人是在情况紧迫的条件下实现债权或者手段行为不具有暴力性时,行为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是能够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的,因而也不成立非财产罪。 但是,债权行使排除犯罪的一般性原则有其适用界限:如果超出确定的债权数额行使债权,或向第三人行使债权,仍然可能成立财产犯罪;与此同时,行使债权的手段必须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如果行为不是在紧迫条件下实施的,且手段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则手段行为有可能触犯非财产犯罪。因此,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时,不仅要判断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 由行使债权在原则上排除财产犯罪的犯罪性可以看到,刑法所保护的是实质的财产秩序。而划定刑法保护财产关系的界限的现实意义在于其可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有利于法院处理财产犯罪案件标准的统一;而其理论意义在于可为刑法设定保护范围提供有益的启示,明确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应当具有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严重性,如果可不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社会秩序之恢复,则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容忍公民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私力救济实现权利,从根本意义上维护实质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