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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目前困忧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贪污犯罪案件的数量屡创新高,越演越烈。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对贪污罪的立法规定做了多次修改,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立法的修改应符合当时的价值理念,从多次修改中可以分析其所体现的刑法谦抑性价值理念。刑法谦抑性价值主要包括刑法的经济性、有限性和人道性的价值等等。首先,文章对刑法的谦抑性的概念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概述。刑法的谦抑性指要求刑法在处罚犯罪时要节约成本,用较少的支出甚至不动用刑罚的方式来阻止和预防犯罪。又总结了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具体是从古代奴隶社会到现在社会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形成的表现形式。本文着重研究刑法的经济性、人道性和有限性价值意蕴,分析其法律基础是刑法地位和功能的转变,刑法机能认识的转变和降低刑罚负面性的需要。其次,总结和分析我国贪污罪立法中五个阶段所体现的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和价值分析。重点剖析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从不同层面反映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及其所蕴含的刑法谦抑性的经济性、人道性、有限性价值。最后,从最有效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的角度,以刑法谦抑性价值为出发点,建议贪污罪立法应废除死刑、缩小贪污罪的主体和客体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