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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权利的角度重新诠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法律的两大关怀之一价值关怀所关注的是正义与公平,而对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可以达到公平与正义的最高要求。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对公民具有直接影响的权利和公共利益。这其中第一种权利又可分为私法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和公法权利两部分。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在行使的过程中可能侵害到的权利形式体现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和公共利益两种,这都应该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是说原告资格的范围应该及于这两种权利之上。但是我们国家目前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资格制度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仅仅是对公民具有直接影响的权利这一部分,这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公民私权利上。对公共利益和大部分公权利的保护根本没有涉及。 本文以为,不但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赋予相对方以原告资格,而且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有主体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即提起公益诉讼。 除此还要兼顾法的规范关怀,即法的效率维护问题,给予原告资格一定的限制,预防“搭便车”。比如,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赋予任何公民以原告资格,会因为公共利益与公民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起诉需要成本,而获益者却是社会,使其无起诉的动力。 全文共由五章组成。第一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产生及其必要性;第二章,国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状况。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逐渐放宽并统一起诉资格;2、发展的价值重心向保护相对人利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转变;并表现为承认相对人对于公共利益享有原告资格。第三章,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界定。重点解析了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后所产生的一些新的情形。第四和第五章是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思考部分,是本文的中心。包括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思考、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思考和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