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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的法律概念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以其为基石并借助于对其特征进行增减似乎可以建立起一个逻辑严密、完备自足的体系,该体系不仅能保证法律概念意义的统一性,并能保证法律的明确性与安定性。然而语言的歧义性和模糊性,法律概念的高度抽象性等因素使得上述构想难以成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相较之下并不具有明确的外延和构成要件,需要进行价值补充加以具体化,但这正是它的价值所在,它的开放性克服了法律的僵硬性和个案的非正义性,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价值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不确定法律概念涉及立法及司法、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它在立法上预留了司法的造法空间,赋予了法官创造性地解释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细化不确定法律概念所及的外延的使命。